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9-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9〕45号
颁布日期:2009-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2009-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中府办〔2009〕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2009-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具体如下:

一、缴费基数

社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770元至7362元调整为770元至8277元。

二、待遇计发基数

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2454元调整为2759元。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待遇项目计发基数,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按2641元、其他企业按1240元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