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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9-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中府办〔2009〕4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我市2009-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中府办〔2009〕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2009-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具体如下:
一、缴费基数
社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770元至7362元调整为770元至8277元。
二、待遇计发基数
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2454元调整为2759元。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待遇项目计发基数,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按2641元、其他企业按1240元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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