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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和《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规定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帐户记录、缴费年限计算、待遇计发仍按照《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续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51号)规定执行。
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养老保险科反映。
附件:1.《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略)
2.《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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