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认真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
执行政策要把握好以下主要原则:
(一)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
(二)优惠原则。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对从教年限越长补助标准越高。
(三)保基本、全覆盖原则。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能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政策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的意愿,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四、补助办法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属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补助对象范围的,可获财政补助。
(二)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从教21年以上(含21年)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500元的补助、从教16-20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助、从教11—15年的给予每人每年900元的补助、从教6—10年的给予每人每年700元的补助,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补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没有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对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办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认定办法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须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三)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四)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登记手续。
六、时间安排
(一)2011年6月底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各县(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认定办法,并报市教育备案。
(二)2011年7月份,各县(区)开始认定工作,接受个人申请,填写审核认定登记表,写明工作简历,提供原始材料。
(三)2011年8月份,各县(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认定材料,查阅各级组织存留的档案,完成认定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审核认定参保对象的身份、工作年限、补助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补缴金额等,完成所需资金预算工作,督促参保对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2011年9月份,各县(区)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参保方案,并对参保对象的的身份、工作年限、补助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补缴金额等进行复核,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等工作。
(五)2011年10月份,各县(区)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协调落实养老补助自治区财政负担部分,指导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的筹措补助资金工作,按时按要求拨付到位。
(六)2011年11月中旬,各县(区)对辖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
(七)2011年11月下旬,市人民政府派专项督查组赴各县(区)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我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成立百色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信访局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
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能划分,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育局职责。负责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组织参保、资格审定、年限审核、督促缴费、报批备案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做好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三)财政局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为实施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信访局职责。负责实施过程中的信访和维稳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强化配合协作意识,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口径,组织人员进校、进村、入户,深入到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中,全面展开政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答工作,使每一位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了解政策精神,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是在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从而自觉拥护和配合政策的落实。
(二)要认真学习政策、理解政策和把握政策。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出台,是保基本的政策,是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的问题,符合我区实际。各县(区)领导、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业务干部要认真学习,加深理解,在实践当中要注意把握,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程序。各县(区)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不形成遗留问题,不错报、漏报,不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四)要把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作为当前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影响面广。各县(区)要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动向,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出现不安定因素。要随时了解掌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五)各县(区)、各单位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要严格规范学校用人行为。凡擅自聘用新的代课人员,一经查实将进行问责。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