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09〕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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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中国人保财险百色市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生猪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桂政办发〔2009〕104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08〕8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稳定生猪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是国家抑制猪肉价格上涨、稳定市场供应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有利于降低养殖户经营风险,有利于调动广大能繁母猪养殖户积极性,有利于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和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2007年我市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承保的能繁母猪死亡赔付率高于正常水平、能繁母猪投保进度发展缓慢等问题,不利于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制度,同时也影响我市养猪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促进生猪生产和助农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紧抓好。
二、积极配合,全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地推进。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等工作。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区)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畜牧部门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合作,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要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做到二维码耳标佩戴率达到100%,为能繁母猪保险理赔提供依据;要加强免疫制度,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建立台帐,统一免疫标记,统一疫苗供应,统一免疫证管理,做到能繁母猪免疫率达到100%,以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要严格执行病死猪“四不一处理”(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的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发动未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的养殖户参加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尽量使所有的养殖户享受到国家的惠农政策;协助保险公司搞好保险查勘理赔工作。
(三)保险部门要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要制定全市能繁母猪统一承保方案及实施细则,实行统一承保标准、统一条款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服务流程、统一管理办法,确保能繁母猪参保率达100%;要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承保、理赔、保险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等制度,建立能繁母猪保险理赔绿色服务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加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让养殖户方便快捷地领到赔款,提高工作效率;要规范业务流程,杜绝惜赔和拖赔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设计通俗易懂、简单易行的能繁母猪保险宣传资料,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农户的保险意识;要积极配合畜牧部门完善市、县、乡、村防疫体系,帮助市、县、乡畜牧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要实行能繁母猪直接承保与统保等相结合的制度,对符合条件、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由承保公司直接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承保,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及散养农户,通过专业合作社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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