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筹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助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筹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助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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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筹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助的通知
北政办〔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5月30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有效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为落实相关惠民政策,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我市自筹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符合《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并属于政府补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办法》出台前自筹资金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之月起缴纳前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申请,政府给予补助50%。
二、办理流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认定程序,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由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辖区政府对被征农民身份进行认定。
(二)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所在辖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请,辖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收集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花名册以及土地房屋征收管理等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登记材料原件等,提交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情况,并初核其参保之月起缴纳前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辖区为统计批次提供给辖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由辖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后向市人社部门行文,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四)市财政部门收到市人社部门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花名册和补助金额确认表等材料后,及时将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所在辖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指定专户。
(五)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后,辖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及时核发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同时将发放签领表复印件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已发放政府补助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范围。
三、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政府补助范围,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真正补贴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身上。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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