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4〕96号 ---|--- 颁布日期:2014-06-0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4〕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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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同城化,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如下: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再设起付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55%。
三、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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