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3〕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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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12日
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渔牧财〔2013〕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违规行为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扣减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渔牧发〔2013〕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油补工作领导
为了加强我市渔业用油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叶山副市长
副组长:林炳腾市政府副秘书长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陈全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员:周宏禹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林光汉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李松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纪委书记
石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调研员
黄文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锐宗合浦县副县长
朱丹海城区副区长
伍耀丽银海区副区长
何永安铁山港区副区长
岑博雄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全彪兼任,副主任由黄文、石坚兼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单位、部门抽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的日常工作。
二、油价补助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要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企业和个人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二)责任落实。油价补助落实工作由县、区长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资金落实。补助资金控制在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额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测算并核定的补助用油量核发用油补助。
三、油价补助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油价补助对象为2012年度证件齐全有效或2012年度部分证件失效但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延续有效的从事海洋捕捞、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以及经农业部批准并确认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业生产者。
(二)补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系统管理,持有合法有效或经延续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从事捕捞生产活动。
2.养殖渔船,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必须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核发)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养殖劝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3.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效证件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远洋渔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远洋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3〕210号)规定直接下达给北海龙达渔业捕捞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国发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4.海洋捕捞机动排筏,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广西海洋竹(木)排筏证书》,并从事正常捕捞生产。
(三)用油量测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渔船,按其实际作业时间测算用油量。灭失、拆解和新建的生产渔船,按其灭失、拆解前和新建后实际生产时间(按月计算)测算用油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如有两种作业类型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第一种作业类型测算用油量。
1.捕捞机动渔船用油量的具体测算方法。
用油量=某类渔船主机功率×某类渔船补助用油系数×(全年实际作业月数/12)
某类渔船的补助用油系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
2.养殖机动渔船用油量的具体测算方法。
测算耗油量所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按照单位养殖水面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公顷的标准核定,即:
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千瓦)=养殖面积(公顷)×1.4千瓦/公顷
如果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小于上述计算值,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核定;如果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上述计算值,按计算的主机功率数核定。
用油量=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千瓦)×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系数
养殖机动渔船的补助用油系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
3.竹筏(排)用油量的具体测算方法。
参照捕捞机动渔船测算方法,但竹筏(排)功率不足10千瓦的按实际功率计算,超过10千瓦的按10千瓦计算;
四、违规扣减
依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2012年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渔船的情况通报》(桂渔牧函〔2013〕161号)、《转发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2012年各海区渔政局查处和各省查处外地渔船情况的通报》(桂渔牧函〔2013〕399号)等文件的精神,依法扣减桂北渔18036渔船100%油价补贴(电力捕捞),依法扣减桂北渔12070、88078、62289等3艘渔船50%油价补贴(违反海洋休渔期规定作业一次)。
五、录入增补
同意补报桂北渔50033渔船2012年度油价补助资金,资金在市本级油价补助资金中统筹调剂解决。(详见附件6)
六、油价补贴的核定
补贴标准及资金核定。以2013年年初我市各单位核准上报的各类机动渔船船数、总功率为基础,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核定我市机动渔船的补贴补贴用油量,再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度渔业生产用油补贴资金的通知》(北财农〔2012〕51号)下达市级的油价补贴资金72589.70万元,计算出各艘机动渔船的具体补贴金额,作一次性分配。我市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补贴按照“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渔业油价补助子系统”核准的用油量,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计算出各类渔船每吨用油量补助3824.36元,然后按照全市(不含合浦)总共3806艘渔船各自实发用油量计算出每艘船的油价补贴资金。
七、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补助资金的统筹解决及拨付办法。
1.2012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按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总额和我市核定的各艘渔船补贴用油量,结合我市实际计算油价补贴金额,作一次性分配。
2.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补贴资金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定的补贴金额拨付到市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兑现。
经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后确认无误,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手中,并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单独设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专账,反映财政对渔业用油的油价补贴,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四)加强管理,办好审核关。
负责补贴审核及发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补助对象、渔船功率、补助用油量确认等环节把好审核关。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和冒领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凡发现截留、挪用等问题的,将如数追缴被截留、挪用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渔业用油财政补助举报电话,以便于群众监督。
(六)补贴资金的发放。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助发放到各补贴对象手中。
(七)做好政策宣传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渔业成品油价财政补助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调价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警惕,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对于调价后出现的问题,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合浦县2012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由合浦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合浦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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