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认真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将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廖德全市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郑廷仁市人社局局长

成员: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金印市人社局副调研员

叶卫国市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叶卫国同志兼任。

三、工作原则

(一)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

(二)优惠原则。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从教年限越长补助标准越高。

(三)保基本、全覆盖原则。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能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参保全覆盖。

四、参保政策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的意愿,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五、财政补助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属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补助对象范围的,才可获财政补助。

(二)按照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从教21年以上(含21年)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500元的补助、从教16-20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200元的补助、从教11-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900元的补助、从教6-10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700元的补助,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500元的补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没有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对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申请程序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认定办法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须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三)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四)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登记手续。

七、责任分工

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能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教育部门:负责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组织参保、资格审定、年限审核、督促缴费、报批备案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相关政策解释和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三)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同级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40%部分),为同级实施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强化配合协作意识,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时间安排

(一)2011年5月,已召开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布置会议,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二)2011年6月,各县、区已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认定办法,做好审核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三)2011年7月,各县、区组织专门工作组下基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参保动员工作,开始进行认定工作,接受个人申请,填写审核认定登记表,写明工作简历,提供原始材料。

(四)2011年8月,各县、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认定材料,查阅各级组织存留的档案,继续开展认定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审核认定参保对象的身份、工作年限、补助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补缴金额等,完成所需资金预算工作,督促参保对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2011年9月底前,各县、区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参保方案,并对参保对象的的身份、工作年限、补助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补缴金额等进行复核,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完善相关上报材料上报等工作。

(六)2011年10月底前,各县、区对辖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市教育局。

(七)2011年11月底前完成专项督查。市政府组织专项督查组赴各县、区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完成全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的登记手续。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影响面广,矛盾突出,情况复杂,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不准推委搪塞,敷衍了事。要随时了解掌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二)加强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口径,加强宣传力度,注意方式方法,以上门宣讲等途径为主,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校、进村、入户,深入到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中去,全面展开政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答工作,使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了解政策精神,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是在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从而自觉拥护和配合政策的落实。

(三)严格把关。各县区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做到资料健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不形成遗留问题,不得错报、漏报。对审核通过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要在从教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四)落实政策。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出台是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吸收了外省经验,综合考虑了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的实际困难、历史贡献等各种因素。这些政策规定的出台,是保基本的政策,不是综合政策,只是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的政策,符合国家政策,符合我区、我市实际。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干部要认真学习政策、理解政策、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五)确保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增强维稳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养老保险补助工作的复杂性,要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动向,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出现不安定因素;要把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把好事做好,把实事做实,造福老百姓;要引导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从历史的角度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形成的问题,从情感上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惠民政策,从内心深处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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