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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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北海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我市农村住房保险业务。通过各级财政分别出资补贴保费资金的形式建立我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以下简称农房统保)制度,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救助保障体系,保证财政资金预算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经济压力,从而实现参保农户灾后及时重建家园、恢复正常基本生活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全市农房统保工作领导,指导全市农房统保工作的推进与实施,成立北海市农房统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和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北海市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协调、组织、开展。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县(区)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各县(区)分支机构为农房统保的经办机构。
三、保险相关事项
(一)被保险人。
全市范围内北海籍农村住户为被保险人。农村住户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业户口住户。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然年度,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保险房屋范围。
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
(四)保险责任。
相关保险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政策性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自治区民政厅、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协商制定。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为准。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市、区财政按8:1:1的比例分担(即:每农户保险费10元中自治区财政出资8元,市本级财政1元,区级财政1元),合浦县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即:每农户保险费10元中自治区财政出资8元,县级财政2元)。2011年每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户保险费为人民币10元。
(六)保险单签发方式。
农房统保采用协议统保方式,由自治区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共同签订统一保险协议书。在保险协议书项下分别以县(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
(七)保险费支付办法。
1.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支付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
2.市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给人保财险北海分公司。
3.各县(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财政直接支付给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在各县(区)的分支机构。
(八)理赔处理方案。
农房统保按照统一的理赔标准和操作方式办理索赔事宜,具体理赔流程按当年签定的有关保险协议规定执行。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即受灾农户。为便于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当地民政部门暂为代管保险赔款,并视农房重建工作进度将赔款分阶段支付给农户。
(九)保险赔偿标准。
保险房屋遭受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保险房屋遭受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且每户的赔款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
四、工作分工及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桂政办发〔2011〕12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农房统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农房统保工作列入当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房统保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级民政、财政、保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把农房统保办成“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惠民工程,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由市、县(区)民政局和人保财险公司统一协调辖区内保险费缴交、保险理赔和农保住房普查登记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应负担的保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保险费全额支付,加强保险费使用和安排情况的监督管理。开展农房统保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安排解决。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农房统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向广大参保农户宣传农房统保政策措施,让这一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理赔款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并建立专户,将保险理赔工作列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确保保险赔款真正用到受灾农户的灾后重建上。
五、协调运行机制
(一)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民政、财政、人保财险公司和保监局(或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理赔服务情况,协商解决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农房统保理赔工作情况。
(二)监督机制。
成立民政、财政、人保财险等部门参与的全市农房统保协调监督组,及时了解各地农房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并对协议各项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商机制。
各县(区)民政部门与人保财险各县(区)的分支机构共同协商处理辖区内县级理赔案件。对部分有争议的理赔案件,在进行充分研究及协商后确定赔付结果。当双方出现较大争议时,应报上级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原则上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商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确定最终协商结果。
(四)防灾防损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防汛、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当地农民群众做好大灾防范工作,共同防范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五)培训与宣传机制。
各县(区)民政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根据当地农房统保理赔工作的实际需求,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人保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悉和掌握开展农房统保的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并充分借助基层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力量,广泛开展农房统保的政策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北海日报、北海电台、北海电视台等媒体要做好农房统保的宣传报道,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责任追究
农房统保工作已经列为我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重点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和那些因措施不力,导致工作被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导致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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