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左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文号:崇政发(2016)5号
颁布日期:2016-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崇政发(2016)5号

关于印发崇左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崇左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崇左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目标任务

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5月份起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到2016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参保登记和养老金发放工作,2016年12月30日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三、改革措施

(一)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包括: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确定缴费比例和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实行一年一定。

1.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2014年10月1日至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最初负责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调到企业工作的,或以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1.“老人”待遇标准计发。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在编在职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属于非统筹项目的,仍从原渠道列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有:退休时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及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项目。

(2)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且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予以核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的,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属于非统筹项目的,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自主确定。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有:退休时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2.“新人”待遇标准计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中人”待遇标准计发。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其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2014年10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1)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按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前按规定视同缴费的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2)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所对应的全区统一规定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自治区另行制定)。

(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已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组织确定其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4)“新人”和“中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可继续缴费到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人”和“中人”待遇计发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以及有关文件执行。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职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待自治区出台有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五)做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衔接。

已参加各地试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其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对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可以一次性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退休或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清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对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正在运行的龙州、大新、天等三个县,在原参保单位改革尚未落实之前,要做好退休人员退休金的正常发放工作,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本息可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

现阶段,严格执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及实现自治区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同时,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以其本人参保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2%转移社会统筹基金,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与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进行管理。

2.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灵活就业未选择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会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待其明确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30日前)。

1.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有关前期准备工作。

2.落实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原则上在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增加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部),适当增加或调剂人员编制,并及时把人员配备到位,对编制内人员不足的,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配聘用人员充实。

3.开设银行帐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单独建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力争在2016年1月底前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4.做好代扣代存养老保险费的归集管理。对2014年10月至改革启动前代扣代存的养老保险费,各单位要在启动后第一个月一次性划转到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实施阶段(2016年2月1日-6月30日)。

1.举办参保单位人员业务培训班,其中市本级、各县(市、区)各举办一期。

2.开展信息系统调试应用等工作。

3.开展参保资格确认,核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4.开展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定等工作。

5.对2016年4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进行养老金待遇核定,并于5月份完成第一批养老金发放,6月30日前,确保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6.对事业单位改革分类中划分为经营类事业单位的,稳步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7月1日-12月30日)。

1.研究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2.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基金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实施。

3.对整个改革工作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

五、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行业、分批次、分步协同推进改革工作。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市层面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关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工作;组织部门要协调推进党群组织的改革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编制部门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做好参保单位和人员等参保资格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并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要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工会、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荣誉称号工作人员发放相应补助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划分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个月要将本县(市、区)参保进展、资金筹集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将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改革推进情况。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http://www.chongzuo.gov.cn/xxgk/jcxxgk/zcwj/gfxwj/sbjzfwj/201603/t20160310_39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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