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崇左市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精神,促进我市农村和农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制定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为契机,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使农产品的保险品种不断增多,农民的参保率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全面提升,力争达到全区平均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
2014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养殖业、种植业及森林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保险品种。
2014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主要为能繁母猪、育肥猪;水稻、糖料蔗、公益林和商品林。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各县(市、区)都要开展相关承保工作。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险责任。
根据我市主要自然灾害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
1.能繁母猪和育肥猪。
(1)重大病害: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猪水泡病、猪传染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圆环病毒病、猪支原体肺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副伤寒、猪细小病毒、猪乙型脑炎、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魏氏梭菌病及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电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能繁母猪难产造成的损失。
2.水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造成的被保险水稻的损失。
3.糖料蔗。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造成的被保险糖料蔗的损失。
4.公益林和商品林。因火灾、雨凇、霜冻、冰雹、暴雨、暴雪、暴风、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干旱、林业有害生物造成被保险林木受到损失,包括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等表现在内的损毁。
(四)保险期限。
养殖业、种植业和森林保险的期限一般为1年,其中水稻保险期限为1造,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接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五)保费标准及保险金额。
1.养殖业:
(1)能繁母猪保险:保险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
(2)育肥猪保险:保险费25元/头,保险金额500元/头。
2.种植业:
(1)水稻保险:保险费20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
(2)糖料蔗保险:保险费24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
3.森林:
(1)公益林保险:保险费1.2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
(2)商品林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
(六)保险费分担比例。
按照《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要求执行:
1.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
2.种植业:水稻、糖料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
3.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商品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
(七)承保机构。
根据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近年来政策性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北部湾保险公司可在我市范围内承办农业性政策保险业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保公司的承保地域范围和业务险种。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公平竞争和保证受益人得到优质服务,负责承保的保险机构应不少于两家,具体分配方案应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各承保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承保公司进行配合,为农民做好服务。
(八)保险运作。
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在运作机制上,承保单位要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制度,提高巨灾风险补偿能力。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各农业保险区域的农村车辆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农村商业保险要多向承保公司倾斜,增强承保公司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投保方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坚持农户自愿投保原则,可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中投保。集中投保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以及赔付范围、标准,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十)勘查定损。
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所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会同农业部门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核损理赔专家组到现场查勘,由专家组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十一)保险理赔。
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发生灾害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同时要简化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政府将对理赔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监督。
三、工作安排及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6月-7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明确承保公司后,需立即对承保公司的承保业务区域和范围进行合理划片,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快推广农业性政策保险业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密切合作,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7月-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三)承保和理赔公示。承保公司要将每批参保农户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公示时间满7天,群众无异议后方可签定保险合同。发生理赔案件后,承保公司要将每次保险事故受损的理赔情况在村委“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和理赔数额,公示时间满5天无异议后转帐支付赔款,接受群众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农业保险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在勘察定损、理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参保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明确专人负责,公开报案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要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做到“四公开”(农业保险政策要公开、承保情况要公开、理赔结果要公开、服务标准要公开)、“三到户”(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及承保、理赔公示,坚决避免选择性承保,或附加任何条件的承保。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承保机构和业务区域的选择采取“一年一分配”的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承保公司的服务水平和上年考核结果来进行动态调整,有利于业务的开展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承保公司要采取在户外街头、乡村组织办公场所、重点路口、农民人口聚住区、田间地头悬挂宣传挂图、横幅、标语或者设置宣传橱窗、组织宣传车、开设村头咨询服务站等有效形式,大力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政策性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
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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