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居(村)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文号:防政发〔2011〕57号
颁布日期:2011-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居(村)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政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居(村)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居(村)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进程,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村)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05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沿线四片区”“一桥两路”和港口区公车镇范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财政分担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防政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05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适用的参保对象为符合防政办发〔2010〕105号文件安置条件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居(村)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职在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以及已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四条参保人员参保手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准后报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审定,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第五条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的有关规定,依次往前一次性缴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年满16周岁至44周岁的参保人员,在被征地时先按相应的缴费年限一次性往前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年限分别为:16周岁一年,17周岁二年,18周岁至30周岁三年,31周岁至44周岁五年。之后被用人单位招用或灵活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逐年缴纳。

第七条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逐年依次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缴纳。

第八条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分担。之后继续参保的,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再负担。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原已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不足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按第五、第六条规定由个人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在个人已缴费年限的基础上,补足应享受的相应年份。

原已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已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第五、第六条规定由个人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依次往前补足应享受的相应年份。其原参保年限与现补缴年限出现重复缴费的,应由财政负责的40%部分费用可作累积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自愿申请不作合并个人账户处理的,应由财政负责的40%部分费用,可向财政申请补贴。

原已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满15年以上的人员(含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可以享受财政负责的40%部分费用,由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

第三章待遇审核和支付

第十条缴费满15年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按桂政发〔2006〕5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的居(村)民参保材料后,对参保所需财政负担的40%费用进行测算统计后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财政补贴资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原已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可以享受财政补贴的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补贴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发放给个人。补贴资金的申请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负担费用的范围,按防政发〔2011〕4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居(村)民必须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因个人原因逾期办理参保手续,造成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所增加的全部费用,由参保人负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基准日,在本细则下发之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的,以本细则下发时间为基准日。本细则下发后签订协议的,以实际签订协议时间为基准日。

第十五条被征地拆迁居(村)民的出生日期的确认以其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下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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