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防政办发〔2009〕109号
颁布日期:2009-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管理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布局,科学安排定点药店的位置及数量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的原则,在保障医疗需求、保证药品供应、方便患者的基础上,做到科学布局,合理控制数量,严格保障质量,避免过渡竞争和垄断经营。定点药店的布局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医疗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二、规范定点药店的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药店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审查,报医疗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同一片区内,如出现申请定点药店数量超过合理布局的,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选定。

三、定点药店的申报条件

申报定点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定位置符合防城港市定点药店布局范围及数量指标。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

(三)具备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材料。

(四)遵守《药品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并通过《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医保管理人员和符合要求的网络等设备。

(六)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医保药品目录品种的8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确保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七)实际营业面积城区在60平方米以上、乡镇5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房屋面积)。

(八)必须具备至少一名药师且能保证营业时间在岗;药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九)全体员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定点药店,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名册和发票;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八)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九)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五、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不得转让。同时,应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张贴各种刷卡购药规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药店内不得经营药品以外的商品。

(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药品价格不得高于非定点药店经营的平均价格。

(四)必须不间断提供零售服务。

(五)销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并经本店药师审核签字后的购药处方,方可调配、销售。购药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

(六)必须建立药品进、销、存台帐,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检查。

(七)转租、出让、变更法人代表,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一月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定点零售药店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业(歇业)的,应在临时停业(歇业)前的15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临时停业(歇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未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逾期停业(歇业)的,按视同自行放弃定点药店资格行为处理。

(八)不得发生执业药师(药师)营业时间内不在岗位的行为。

(九)不得为持卡人提供药品以外的生活用品和保健品等刷卡消费业务。

(十)不得以压卡、签单、退货等形式协助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十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供本店收费终端设备为分支药店或未取得定点资格的药店提供刷卡服务。

(十二)不得销售假药、劣药及过期药品;

(十三)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关于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

(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定点药店执行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明查暗访定点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对群众举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定点药店的存在违反本通知第五点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医保刷卡业务或取消定点资格;对违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三)规范服务协议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签订《防城港市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城港市医保服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防城港市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执行。《防城港市医保服务协议》到期后,对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经申请,可以续签;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终止协议。定点药店逾期1个月未提出续签协议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防城港市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防城港市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

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促进定点零售药店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7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防政办发〔2001〕8号),制定如下标准:

一、医疗保险管理考核标准

1、有内部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2、有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3、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医保并要熟悉医保的有关规定,能正确解答医保政策;4、营业时间要保证一名药师在岗,药师及营业人员均要挂牌上岗、持证上岗;5、设有参保人员投诉箱并公布医疗保险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6、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分开摆放;7、参保人员购药做到验证刷卡,做到人、证、卡相符,未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医疗保险IC卡刷卡购药每天消费不得超过100元;8、非处方药每次配药费用不得超过100元;9、遵守药品目录规定,杜绝以药品换保健品或其它物品的现象;10、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药品质量、价格及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考核标准

1、出售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2、药品来源渠道合法,药品规格、产地清楚;3、药品价格不能超过全市药品平均价格,为参保人员配药的价格不能高于非参保人员;4、要及时公布主要药品价格和药品调价信息;5、属于医保药品的要实行明码标价;6、医保目录药品备药率要达到80%以上,保证基本医疗药品供应。

三、处方外配服务方面

1、销售处方药品要登记备查,不准无处方配售处方药或不按外配处方调剂药品;2、调剂的外配处方必须字迹清楚,无伪造、变造情况。

四、统计资料上送及电脑维护方面

1、按时上送统计报表,收款凭条保存完好;2、医保台账及相关记录齐全;3、电脑操作员培训合格上岗,电脑网络设备维护良好。

五、服务态度及参保人员投诉方面

1、服务态度耐心细致,按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查询、更正等服务;2、参保人员无投诉或少投诉,无发生药事责任。

六、其他方面

1、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2、药店经营面积城区要达到60平方米以上、乡镇要达到50平方米以上。

七、考核结果应用

1、对年终考核检查综合评分达到90分的给予通报表扬,达不到60分的,不再作为下年度的定点对象;2、检查发现有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定点药店,一经发现即取消定点资格。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