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贵政发〔20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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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精神,有效发挥保险在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功能作用,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健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切实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争取到2020年,我市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推动商业保险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一)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等人群的商业补充养老产品,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养老(福利)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提高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市人社局牵头,市国资委、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制定我市大病保险运作机制,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深化医改中的作用,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使其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推动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定点合作,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探索开展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试点。借鉴其他省市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优秀经验,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优势,探索补充型健康保险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扩大支付范围改革途径。逐步实现全市医疗卫生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间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市卫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三)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保障。研究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方式,为低保户、五保户等低收入人群及享受国家怃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意外伤害综合保障,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社区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失独老人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险种,巩固发展广西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积极探索民政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新模式,在救助、救济和优抚等领域引入保险机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全面保险保障。(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四)积极发展教育类保险。支持发展储蓄型教育保险,保障投保家庭子女教育。努力拓宽学生平安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责任保险,积极为在校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市教育局牵头,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三、运用保险机制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一)加快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模式,推动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发展。大力引导医疗责任保险深入发展,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等纳入统保范围,逐步实现全市统保。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模式。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内等公众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客运承运单位和危险品运输单位推广承运人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社会治理领域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在新兴领域创新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探索在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等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鼓励发展社区治安综合保险、农村治安保险。探索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制定政策支持,推进新型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在巩固当前的发展基础上,实现三区两县市统保,为全辖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加强政策执行力度,通过财政支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综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配套措施。完善与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运作机制,借鉴南宁、柳州、玉林等地市的成功经验,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推动管理中心正常运作。建立完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机制,加强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快处快赔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快处快赔工作开展。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五位一体、三调联动”协调机制的建设。(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
(一)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糖料蔗、水稻、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等大宗农产品的保险覆盖面,力争实现应保尽保。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增强保险方案的科学性,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制定出台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试点蔬菜、花卉、桑蚕、果树等地方特色种养业保险等,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兴农业保险产品。建立各相关部门农业保险联合工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糖业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农房统保工作,不断提升保障程度和服务水平。加强涉农贷款和农业保险合作,推进面向农户的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增信类保险服务。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等普惠型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参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机制,保障猪肉卫生安全。充实保险服务队伍,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推进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农村保险服务站等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整合政府涉农部门和企业,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拓展保险促进社会经济提质增效的功能
(一)促进保险资金与实体经济相融合。在保证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研究建立保险资金与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对接平台,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向上级争取,探索保险资金在我市通过债权、股权投资计划、成立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采用多种形式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职业院校教育事业、养老机构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二)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大力支持辖区保险企业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与辖区相关部门及外贸企业对接,为企业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出口企业海外信用风险保障政府支持计划,降低中小出口企业投保门槛,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和服务覆盖面。大力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助,扩大资助范围,并适当向小微企业倾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市商务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三)积极推动保险帮扶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好上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鼓励保险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加快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的合作新模式,大力发展以财政资金为保障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无担保、无抵押物的小微企业提供保险支持,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研究以财政资金对贷款保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政策。支持企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四)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探索我市科技保险创新,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我市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保险支持。加快发展旅游保险,为我市重点旅游项目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增信、融资等一揽子服务。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将保险行业作为创业和就业的平台。(市科技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在灾害救助中的参与度
(一)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的功能。支持保险业积极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将保险行业协会纳入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民政、国土、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对接,完善灾前预防、灾中减损和灾后补偿的保险服务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扩大涉灾保险覆盖面,重点提高水利、能源、交通等重要公共设施的保障水平,大力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航海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优化财政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结构,加大政府购买灾害保险服务的力度,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落实灾害救助责任。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优化理赔服务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巨灾保险制度试点。根据我市区域性巨灾风险特点,努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层次巨灾风险试点,逐步形成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财政支持为依托的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现代保险服务的改革创新力度
(一)深化保险行业改革,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高综合竞争力。加快保险服务创新,为社会管理、财富管理、健康咨询等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服务。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开展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市金融办牵头,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二)健全保险市场服务体系。加大“引保入贵”工作力度,吸引中外资保险公司及其他企业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健康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互助社、社区保险服务站等新型保险组织试点。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引导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公司的规范发展。(市金融办牵头,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八、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我市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方面的职能作用。做好联系政府、社会及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与帮助,加强监督与协调。(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协调、调解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规范保险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司法鉴定和保险诉讼代理的执业行为管理。通过行业自律,督促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综合治理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和调解对接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鼓励保险行业协会开展车险服务质量评级管理,提升车险服务水平。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7月8日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等特殊日子,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消费者教育活动。(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三)确保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完善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筑牢风险防范底线。强化反保险欺诈执法合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九、夯实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的基础建设
(一)强化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诚信教育。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保险机构信用评价基础数据库、保险业诚信发布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保险业经营透明度,加大对保险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力度。(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二)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电视台、日报社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加强全社会尤其是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的保险意识教育,努力推动保险知识进机关、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市金融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十、争取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政策支持
(一)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建立保险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及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多部门联动工作格局,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市金融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积极探索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提供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等服务,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用好用足相关激励扶持政策。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探索我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保费补贴及银行贴息办法。(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把加快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促进本地区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http://www.gxgg.gov.cn/news/2015-08/100442.htm
2015年8月4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