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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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政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及其补充通知(贵政办〔2012〕87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征地拆迁存在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贵政阅〔2012〕5号)精神,现就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时,负责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以下两个方案,供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任选一个。
(一)方案一:办理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的,三区人民政府承担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的60%,余下的40%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桂政办发〔2008〕18号文第六条规定执行,即:
1.由征地项目所在gmu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提出个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
2.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所在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土地征收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送辖区人社部门。
3.辖区人社部门收到材料后,拟定具体的申请人养老保险方案,并送辖区财政局。
4.辖区财政局做好申请人养老保险的经费预算,报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5.市财政局按贵政办〔2008〕161号文有关规定,从项目所在辖区列入项目征地成本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中拨付。
6.市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征地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集体为单位按贵政办〔2008〕161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等手续。
(二)方案二:申领最低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民选择申领最低生活补助的,必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贵政发〔2012〕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申领最低生活补助的,由三区人民政府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给予最低生活补助,直到60周岁。申领最低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方案一中第1、2点核定身份,身份核定后符合条件的,由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将申请人相关材料送区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拨付到位后由乡镇(街道办)财政部门组织核发。
二、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不能参与上述两个方案的选择:
(一)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在校读书的学生。
三、被征地农民人口的计算及身份确认,以被征地时该农户的户口本为准。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最低生活补助期间死亡、从户口本迁移或考入国家公职的人员从其死亡、迁移、考入公职之日起终止。
四、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的剩余耕地面积为: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减去自1999年至征地之日被依法征用后剩余的面积。
五、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时间的确定。2008年12月4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下发后符合办理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办理;本文件下发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农民签领征地款交出土地之日起办理。
六、贵政办〔2008〕161号文下发之后至本通知下发之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或最低生活补助,不再补发。
七、市人民政府建立养老保险、最低生活补助基金制度,资金出现缺口时,可适当调整列入项目征地成本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标准,确保资金到位。
八、根据自治区桂政办发〔2008〕18号和贵政办〔2008〕161号规定,申领最低生活补助不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范筹,而是为更好更快地征地,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基本生活提出的地方性规定,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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