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黔府函〔2014〕146号

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请示》(黔南府呈〔2014〕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开发区规划范围、定位、规模、布局、发展方向和各项专业规划。

(一)规划范围。东至昌明镇新安村,南至昌明镇谷凌村,西至昌明镇文江村,北至旧治镇桐荡村,规划面积18.3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面积11.85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10平方公里,东至昌明镇五百户村,南至厦蓉高速公路昌明段,西至昌明镇柿花村,北至昌明镇甲壤村。

(二)开发区定位和发展规模。

1.开发区定位:黔中经济区贵(阳)—都(匀)—凯(里)城镇聚合轴上的重要经济增长极,贵定县域南部片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手,集生产、服务、生活为一体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材产业、商贸物流产业。

2.发展规模:2015年规划人口规模为0.5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2.64平方公里;2020年规划人口规模为1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8.23平方公里;2030年规划人口规模为2.6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11.85平方公里。

(三)用地总体布局。原则同意昌明经济开发区“两轴、两心、多组团”的空间结构。昌明经济开发区位于贵定县昌明镇和旧治镇,是贵定县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的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和各项设施建设必须与贵定县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资源共享。重点做好开发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防灾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功能,增强园区发展能力。

二、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一)要在《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开发、滚动发展、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谋划近期和远期建设,抓紧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加快实施近期规划建设目标。当前要加快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供气、宽带网络、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昌明经济开发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同时,要认真推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发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和调整。贵定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对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要加强对《规划》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同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贵定县人民政府作为《规划》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要创新开发区组织管理体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昌明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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