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在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在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1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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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在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3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市发〔2010〕28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决定在高危险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多方参与的原则,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将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在安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高危等行业风险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服务体系,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推行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范围。
以高危行业为主,倡导其他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参加。
1、煤矿、非煤矿山;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单元);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单元);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4、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
5、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6、道路交通运输企业。
(二)保险险种。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具体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各类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2、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投保企业从业人员死亡、残疾或罹患职业病,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相关诉讼费用;
3、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投保企业在列明公众聚集的地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相关诉讼费用。
为充分运用保险产品价格杠杆的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诚信企业以及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企业,根据达标或评定的等级,保险费率可在条款费率的基础上按总公司授权的一定比例下浮;对上一投保年度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保险费率可按总公司授权的一定比例上浮。(或执行承保公司向保监会报批的浮动条款费率)。
(三)保险责任。根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每人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按保险合同执行。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保险方式。坚持“政府引导、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商业化运作”的指导思想;在安顺辖内选择具有保险经营资质,获得本公司上级授权经营本业务的保险公司可参加本保险业务;为有效分摊和化解经营风险,由各保险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和安顺市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执行。
(五)承保公司职责
1、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切实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费为基数,按2%的比例据实列支防预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奖励等,由市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监督执行。
3、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开展隐患排查会诊,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4、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在参保单位发生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严格兑现保险服务承诺。
5、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专报制度,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参保情况等报市安委办。
三、实施时间和步骤
从2011年3月开始,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3月20日前):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各保险公司参与、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结束后,应将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为推行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工作提供依据,并于3月2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有关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和工作措施,于3月23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3月23日-3月25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政策,提高其对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认识和投保积极性。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承办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险合同有关内容,为组织开展实施工作打好基础。
(三)保险办理阶段(3月28日至4月底):各相关部门按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各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做好承保工作。
(四)总结阶段: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汇总整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安委办、有关部门及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的安顺市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安委办负责推行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和培训,及时调度实施情况,加强对推行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负责引导、鼓励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保。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各承保公司按照制定的服务承诺,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同时要配合安监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高危、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纳入日常安全检查、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于符合条件参加了保险后又脱保或未保足保全的企业、业主,要落实专人督促其参加投保,对拒不投保的高危、高风险企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推行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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