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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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
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精神,按照《安顺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安府发〔2010〕2号)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监管,结合安顺实际,就推进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基本政策统一,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公平;坚持基金管理统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互济能力;坚持经办流程统一,为参保人员提供统一、规范和便捷的服务;坚持分级经办服务,科学合理的划分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
(二)目标任务。201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基金集中统一管理和业务分级经办,实行基金预决算管理。
二、主要内容和基金管理
(一)统一基本政策。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未建立大额医疗互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区必须统一建立。
(二)统一缴费方式。全市统一采取参保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缴费的方式,原采取由财政统一划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的县区必须及时调整缴费方式。从2011年元月起全面实现拨改缴。
(三)统一待遇标准。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和支付标准。
(四)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统一规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办事程序、经办流程,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时支付和社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五)统一定点机构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定点协议和考核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六)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使用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各县区要做好数据的整理与导入工作。
(七)统一基金管理。
1、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基金帐户的设立。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收入、支出、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收入、支出专户,不再设立财政专户。
3、基金的结余管理。实行市级统筹以前县区历年累计的基金结余纳入市级统一管理,按规定上划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县区不得擅自动用结余基金、债券、有价证券。
4、基金缴存和拨付。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征缴的保险费收入先进入当地的收入户进行归集,并按月全额上缴市社保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每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用款计划,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专户拨入市社保基金支出户再划转到县区社保基金支出户。
三、工作职责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区政府(管委会)仍是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征缴和扩大覆盖面的责任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1、确保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征缴指标和扩大覆盖面任务,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上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县区未完成市级下达的基金征收计划的,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资解决。
2、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
3、负责组织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缴市级统筹前被挤占、挪用和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欠费工作。
4、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能够满足社会保险工作的需要。解决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工作经费。
5、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基金征缴任务、扩大覆盖面、追缴欠费等列入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统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监管。
(三)市财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和资金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统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对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业务经办工作。
(五)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业务经办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组织和实施(名单附后)。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一次数据的整理和确认;将2010年12月31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财政专户余额及欠费情况进行清查,经县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和组织好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要求纳入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加大对基金的管理力度,严防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过程中发生隐瞒、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山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许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锡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任克俭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松市财政局副局长
许家胜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立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龙小军市卫生局副局长
朱士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郭青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立夫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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