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09〕71号
颁布日期:2009-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毕署办通〔2009〕7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2009年2月13日,我区织金县珠藏镇宏源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8人;3月19日威宁县东风镇拱桥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人。这两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区在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生产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事故发生后,地委、行署高度重视,对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和打击违法组织生产作出了重要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地委、行署的要求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但是,近日行署领导在督查中发现,有的已关闭的煤矿(已关闭取缔的原农用煤矿)没有按要求关严、闭死,还在非法组织生产,情况十分严重、性质恶劣。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煤行为,坚决遏制煤矿非法组织生产,有效遏制非法采煤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我区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行署决定立即在全区集中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按照省、地的安排部署,深入有效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治理“三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把非法采煤事故多发的势头压下去,努力推动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经济的关系,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发改、监察、安监、煤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供电、环保、劳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认真扎实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二、清理整治范围

(一)原持有合法证照,在资源整合中被确定为关闭的煤矿。

(二)应予以关闭的原农用煤矿。

(三)“六证不齐”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上述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的,坚决依法进行清理整顿。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到2009年5月15日。

四、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集中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每10天召开一次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并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结合百日安全大检查的开展,深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清理整治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清理纠正经批准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煤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建设煤矿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

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并对所有关闭矿井建立档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引起的环境破坏和违法排污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五、措施要求

清理整治工作要切实做到深入、细致、全面,逐矿检查、逐一核实、逐一过关,坚决不留死角死面。清理整顿工作要紧紧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对清理过程中发现未按要求关闭的煤矿,要予以关闭取缔。一是吊销相关证照;二是停止火工品的供应,并对其遗留的火工品进行封存处理;三是停止一切供电、拆除矿井所有生产设备、设施、通信和电力线路;四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是遣散从业人员。组织各颁证机关逐一对合法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进行清理,发现未取得其中任何一个证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均视为违法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组织保障

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推进,地区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郭凯(行署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逸侬(地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汪家军(地区发改局副局长)

郭毅(地区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桂祥友(地区煤管局副局长)

周兵志(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王毅(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选明(地区煤安局局长)

刘富美(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华中(地区供电局副局长)

乔震生(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吴良平(地区劳动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煤安局,周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信息调度及工作通报等日常事务。

七、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彻底地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逐一清理,不留死角死面。对专项行动中不认真、不负责或为非法生产提供便利,导致非法采煤反弹及合法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的,行署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务必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整顿关闭清理情况书面报地区安委办(传真电话:8221861)。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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