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毕府办通〔2012〕40号
颁布日期:2012-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2〕4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差距,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我市已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全整合管理(整合后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为“城乡居民医保”)并实行市级统筹,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毕署办通〔2011〕156号),为认真做好整合管理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促进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和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覆盖面广、参保数量大、人员复杂,直接面向广大基层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促进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正常运转

(一)保障各级财政配套补助经费。2012年,国家提高了财政补助经费,市、县两级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配套补助经费(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6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7.4元、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4元、县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4.2元)并于9月30日前足额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保障各级经办机构人员到位和工作经费到位。各县(区)要按照2011年毕节地区行政公署第十次专员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和毕节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区乡镇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人员编制上划的批复》(毕地机编办〔2011〕242号)要求,按每个乡(镇)2人落实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并上划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确保各级经办机构有人管事。要按照不低于辖区人口数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确保经办机构工作正常运转。

三、加大改革力度,做好试点工作

(一)巩固完善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开展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范围由各县〈区〉自行决定)。按国家和省规定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村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补偿范围。门诊统筹资金个人缴纳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以家庭为单位包干使用,节余归己并可结转下年使用。各县(区)可结合实际灵活制定门诊统筹补充方案和门诊家庭帐户节余资金使用方案。

(二)逐步扩大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将住院统筹与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逐步建立住院费用总控制机制。通过支付方式的引导和制约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医疗机构必须配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支付方式改革的范围、内容、价格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三)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试点范围。在市级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各县(区)可根据基金节余情况扩大重大疾病救治的范围和支付比例。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实行协议管理。市卫生局要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各县(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暂停或取消其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努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次均报销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等进行动态管理。对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超过同级平均水平5%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县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每季度要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次均报销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以及审核扣减情况等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监督,确保城乡居民医保良性运行

(一)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要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以城乡居民医保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不得用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冲抵其他专项资金或填补其他资金缺口。

(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社〔2012〕1号)。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强化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三)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审计部门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杜绝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发生。

(四)加强经办机构制度建设。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规范设置会计、出纳、审核、复核、信息统计、稽查等岗位,并明确职责分工。会计、出纳、审核不得互相兼任,审核和复核不能由一人完成,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支付的全过程。要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各级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媒体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确保参合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要积极推行住院监督员制度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不落实、到位不及时,挪用、挤占、拖欠、扣压城乡居民医保经费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补偿与公共卫生项目及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衔接

对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麻风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保规定补偿。

七、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县(区)要加快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速度,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尽量减少手工操作,年内实现门诊报销县、乡、村三级联网实时结报和住院报销市、县、乡三级联网实时结报。

八、加强配合,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事关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卫生部门要牵头修订完善好各项相关制度,规范经办机构的运行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村计划生育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名单汇总报送工作;残联要做好与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有关的残疾人名单汇总报送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搞好资金配套,确保运行顺利;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职责内的相关工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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