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行署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署通〔2011〕4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按户籍性质分别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参保登记

(一)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4张一寸免冠相片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二)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同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居民本人也可以到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到市级社保经办机构。

(四)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个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计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地和市级财政各承担1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但补缴的,政府不予补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一级或二级),市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100元/年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市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100元/年为其全额缴纳。城乡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市残联确定,当年重度残疾人数及个人信息由市残联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然后由市政府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入市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账户。

对城乡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100元/年为其全额补贴。

对政府补贴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城乡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同时符合几类条件的,按最高一类标准执行。

(一)参保人员缴费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者,以身份证号码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必须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收入”等项目进行明细登记,并及时将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补贴和利息收入登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每年到乡(镇、办)经办机构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计息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利率。

七、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一)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财政另增加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元,共计基础养老金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本人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相同)。

(二)领取条件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八、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申请手续。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和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请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止期间发放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三)待遇领取人员对领取养老金标准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待遇领取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因计算错误需调整的,经领取待遇人员签字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四)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补贴。

(五)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60日内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通过村(居)协办人员和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领取除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六)领取养老金的标准,随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调整的幅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九、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

1、市财政局根据黔府发〔2009〕37号文件规定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省地市三级财政划入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按计划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划拨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负责对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2、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储存每月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定期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划拨当月收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用于储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每月划拨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社保经办机构所开设的基金专户只能用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储存和划拨,其他任何资金不得通过该账户结算。

(二)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市级社保经办机构与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做到按月结算,帐、证、票、实相符。

(三)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

1、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有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2、各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年元月10日前将上年度各村(社区)领取养老金人员花名册发放到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在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满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反馈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

3、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因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已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须及时追回被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对情节严重的冒领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根据地区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理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要协调配合,实行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其他相关部门须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搞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力量。

(二)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三)乡(镇、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四)各乡(镇、办)需在所辖村(社区)班子成员中明确一名年轻、有文化、责任心强的干部协助本村(居)协办员搞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的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工程,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三、附则

(一)本方案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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