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127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在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方面的职责,科学划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查办社会保险方面违法案件的职能,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
1.负责办理社保登记,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举报投诉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2.负责受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具体参保情况的稽核、催缴及依法处理等,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罚;
3.负责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调查核实、催缴及依法处理,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罚;
4.负责对有关单位骗取社保基金行为的调查核实和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罚;
5.协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调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责
1.负责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
2.负责受理社保经办机构移送的用人单位拒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件的行政处罚;
3.负责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
4.负责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
5.负责受理社保经办机构移送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6.负责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
7.负责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
8.负责受理社保经办机构移送的有关单位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9.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调查;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规范处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理
此类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可受理,实行首问受理。
1.由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在接受移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处理。
2.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直接受理的,应立案进行查处。处理过程中就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需请社保经办机构在本市业务系统内协助调查的,应出具书面协查函。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协查结果。
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行为经查实后下达整改指令书。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请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协查。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该单位或该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书面反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根据应缴数额依法予以处罚。如社保经办机构不能核定具体数额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按拒不整改依法予以处罚。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按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发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合法;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不合法;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其它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直接受理,由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拒不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追缴,同时应在缴纳或者补足时限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移送时应提供移送函、核缴通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通知书、送达回证及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不再下达整改决定,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合法证据,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或拒不补足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不再进行行政处理。
(三)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处理
经劳动者举报、投诉或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将该单位瞒报情况包括瞒报性质认定、瞒报工资数额核定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在接受移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处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1.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立案受理,经调查后向用人单位下达整改决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2.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立案受理,经调查后向用人单位下达整改决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3.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立案受理,经调查后向用人单位下达整改决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4.有关单位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查实,认为需要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移送时应包括查明事实的有关依据、具体骗取社保基金的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在接受移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处理,以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为依据,责令有关单位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同时对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立处理机制
(一)建立例会制度。市、区(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均应建立社保案件处理例会制度,通报用人单位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降低行政管理风险,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需移送的社会保险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移送手续,有管辖权的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到无缝衔接,不得无故推诿。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向对方移送和请求协助调查时,应提供书面的移送函和协查函并附送相关材料,否则对方有权拒绝接洽。附送材料不全的,待补充完整后方可移送和接洽。市本级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中心和市社保中心稽核部负责对接办理。
(三)建立协调机制。社保经办机构查处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案件需要对用人单位情况进行核实时,可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助对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因工作需要到对方查阅、复制的,对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附件:处理社会保险违法案件文本
http://gzgy.lss.gov.cn/image20010518/29282.doc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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