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1]10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就业中心:

为了确保非本市户籍在筑参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人性化服务,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经认真研究,现对非本市户籍在筑参保人员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政策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非本市户籍在筑参保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在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对于申请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将所需资金和参保关系划转至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对于申请在参保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转移所需资金和参保关系。

二、非本市户籍在筑参保失业人员一经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在本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再行更改。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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