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落实贵州省2009年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09〕68号
颁布日期:2009-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落实贵州省2009年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落实贵州省2009年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贵阳市落实贵州省2009年

社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消防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完成我市2009年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依据市政府与省政府签定的2009年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06〕15号),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任期考评内容,按进度严格实施“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坚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不同阶段消防重点工作,明晰工作思路和推进措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乡(镇)长、办事处主任、驻村和驻社区干部的消防工作责任,对村寨、社区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不得少于4次。

(三)各级各部门要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综治办〔2008〕88号),将公共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并安排部署。

(四)教育、卫生、商务、文化、交通、旅游、工商、建设、经贸、安监、质监、人防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上报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消防隐患自查报告,严把消防设计、消防规划、项目审批、资质办理、行政许可、年检换证等环节上的消防安全关,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平台。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特点,按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全面落实领导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提高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的“三大能力”,在本行业、本系统内培养一支懂消防管理、会检查整改、能开展消防宣传的骨干队伍,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火灾隐患“存量”。

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各区(市、县)要依据国务院〔2006〕15号和贵阳市“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完成所有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区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作战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和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供水;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确保一步到位;已完成消防规划的乡(镇),要全面组织实施,务求消防工作与城镇建设发展相协调。

(二)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在旧城改造和道路拓宽及新修的城市干道、居民小区内,要按市政消火栓建设标准要求,同步建设安装市政消火栓等设施,并实施编号管理,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三)全市所有公安消防站的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应当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贵阳市2009年社会消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逐一完成营房新建、危旧营房改造和装备器材建设任务。

序号区(市、县)营房建设任务装备器材配备指标数

1云岩区政府完成云岩消防大队(含中队)营房主体工程建设购置1辆51米多功能登高平台消防车

2南明区政府完成南明消防大队营房主体工程建设及所属辖区四中队营房重建工作购置1辆51米多功能登高平台消防车

3小河区政府完成小河消防大队(含中队)营房主体工程建设

4花溪区政府完成花溪消防大队营房主体工程建设

5乌当区政府购置1辆16米高喷车

6白云区政府完成白云消防大队营房主体工程建设

7清镇市政府购置1辆16米高喷车

8修文县政府购置1辆16米高喷车

9开阳县政府完成开阳消防大队营房主体工程建设

10金阳新区管委完成金阳北站后期辅助设施建设,并投入战备执勤购置51米多功能登高平台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压缩空气泡沫车、大吨位水罐消防车各1辆及个人防护装备

三、消防经费保障

(一)根据公安部、财政部(82)公发(武)157号文件《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83)黔公发(武)75号文件《关于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85)黔公发(消)11号文件《关于改变消防部队的消防器材装备经费供应渠道的通知》以及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9)公(消)字70号《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基本支出经费和消防车辆装备、抢险救援器材、个人防护装备、营房设施等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属地原则落实消防官兵就地医疗、官兵人身伤亡保险等经费。基本支出经费增长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序号区(市、县)消防经费指标数(万元)

1云岩区150

2南明区150

3小河区99

4花溪区90

5乌当区85

6白云区97

7清镇市72

8修文县66

9开阳县66

10息烽县66

11金阳新区150

合计1091

(二)区(市、县)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和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城区派出所不少于2万元,乡(镇)派出所不低于1万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三)交通、安监、林业等部门要将必要资金投入公安消防队,增强公安消防部队扑救森林火灾、实施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置易燃易爆、矿山事故等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按照上级经费匹配标准,落实相应的匹配资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贯实施

(一)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各区(市、县)政府要依照上级要求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纳入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方案,做到广播、报刊、电视有声有影,最大限度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党政干部和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

(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法定职责。

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一)各地要大力排查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重点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七大类(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娱乐场所、商场、学校、医院、“七小”单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漏审漏验工程、商住楼、在建工程、“三合一”建筑、建筑消防设施、农村50户以上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等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责任包干措施,按行业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排查整改期限,跟踪督办,限时整改,每月重点单位至少开展1次消防自查。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隐患集中、问题突出的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组织开展4次以上消防安全大检查,深入推进“打造畅通工程”、“打开生命通道”的“双通”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六个必查”,务必做到“六个一律”,实现“压群亡、保民生”的目标。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列管单位、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大力推行并落实“错时消防安全检查制”,突出查反复、反复查,坚决防止隐患再形成、再反弹。每月错时监督检查的单位、场所数量不少于本单位消防监督人员的实有数量。

(三)各区、市、县要将消防安全关口前移至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能,强化基层消防责任链的落实,加强对农村、社区、城乡结合部和五小单位等社会面的检查和防控,真正解决“小火亡人”的问题。

(四)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和进度,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负责和公安、消防全警动员整治重大火灾隐患责任机制,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公示、核查、挂牌督办和立销案制度。要对影响本地区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及时核查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本年度各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全部整改销案。全市将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整改,各地也要将本辖区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六、社区消防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社区消防管理、教育、服务、保障等综合功能,组织开展“创无火灾社区”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指导和督促社区的消防工作,每季度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社区必要的消防工作经费和消防设施,消防经费不得少于1万元。

(二)社区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要组织开展好消防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社区义务消防要组织开展2次以上疏散灭火演练;要建立社区消防安全重点户管理制度,坚持开展社区火灾隐患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老、弱、病、残等重点户和重点人员造册登记,重点帮扶,每个季度入户检查、宣传、教育不少于1次。

(三)依托城市社区警务平台,明确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解决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失控漏管问题。要把社区消防建设与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警务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开展好社区消防宣传,加快社区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农村消防工作

(一)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完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明确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消防管理职责,落实驻村干部“包保责任制”,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确保农村消防工作达到有消防组织、有规章制度、有消防规划、有消防队伍、有消防设施、有消防水源、有宣传氛围、有考评奖惩等“八有”目标。

(二)区(市、县)政府要通过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督促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采取自防自救、村民自治、乡(村)规民约、农户联防、宣传教育、消防检查等措施,加强对“老幼妇弱病残”等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创建“无火灾村寨”活动;大力推广“十户联勤”、“五户联防”等做法,确保50户以上的村寨建有一支志愿消防队,年内组织2次以上的灭火疏散演练。

(三)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据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和《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结合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督促发改、财政、民族、宗教、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旅游、电力等部门把农村消防安全纳入支农项目规划,推进农村消防寨改、房改、灶改、水改、电改、路改等“六改”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政府配套资金,积极整合部门项目资金用于农村消防建设,确保全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实施。

八、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严格行政许可,规范监督执法,依法改进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专项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工程审核、验收责任制和复查工作机制。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把对消防产品的监管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容,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

(二)积极推进网络信息化建设,加大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火灾隐患普查网上追踪系统、固定消防设施监控服务系统建设应用力度,推广运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和重点单位巡检系统,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入网率应当达到80%,大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

(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首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有关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使单位改进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保险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行符合农村防火等防灾减灾需求的险种和投保方式,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险体系,拓宽农村地区群众的人身、财产保险覆盖面,降低群众的生产生活风险成本。

(四)各级消防机构要坚持“执法到底”与“服务到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执法理念,大力推进“以人为本、阳光执法、诚信消防”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高效服务的统一;规范窗口受理流转程序,大力推行阳光审批,全面落实“一人受理,全程服务”的工作原则,针对残疾人、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实施“爱心通道”工程,对招商引资项目、灾后重建民生项目等开辟“绿色通道”,坚决做到特事特办、易事快办、难事帮办;继续狠抓落实“三帮”服务性措施(一帮业主,二帮企业,三帮整改),大力推行“阳光执法、服务前移”的执法模式,力求做到在执法中凸现服务,在服务中体现执法。

九、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各级、各部门要搭建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主流新闻媒体和社会消防宣传平台,充分借助和依托消防站、消防教育馆等固定消防宣传教育窗口和已建成的社区、学校、企业等感知消防的重要实践基地,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知识的途径。建立119消防移动信息互动平台,利用手机每月定期向全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发送消防信息。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各级党校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消防知识培训;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实现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培训率达到100%,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要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农村劳动力就业计划”、“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和职业技术培训内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各区(市、县)要集中力量突出抓好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以及“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月”、“六月安全月”、“119”消防日、冬春季节火灾高发期的消防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内容实、形式多、实效强的消防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消防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投身消防实践的积极性,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营造一种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监督消防安全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四)各地要扎实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进党校、进景区“七进”活动,年内70%的社区、学校、企业、农村要达到考核标准,全市所有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大型消防宣传牌;要加强和完善消防志愿者建设,不断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增强志愿者宣传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要采取设置专栏、张贴标语、依托文化下乡活动、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等载体,利用广播、鸣锣喊寨传统手段等多种措施,突出抓好农村消防宣传;要把单位一线员工、妇女等重点用火人员和老、幼、残、农民工、农村留守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作为重点宣传教育对象,着力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一)各区(市、县)要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的等级考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加强对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指导,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加强对小单位、小场所、农村村寨等监督检查,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督促公安派出所明确每个社区、村寨的消防工作责任民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宣传工作。

十一、灭火救援体系建设

(一)各地要遵循“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以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为辅助、以志愿消防队和相关专业力量为必要补充的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目前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重点镇,要建成以合同制消防员为主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力争年内全市重点镇建队率达到30%,其余各乡(镇)要视情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要配备2台以上消防机动泵,配置满足灭火需要的水枪、水带等器材。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灭火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重大火灾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推动政府领导、以消防部队为骨干,安监、公安、武警、解放军、医疗、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环保、气象等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参与的灭火救援联动体系建设,制定多种力量参加的跨区域灭火作战预案,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提高城市和区域重大以上灾害事故的协同作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年内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实战演练。

十二、火灾四项指标控制和事故查处

(一)全市火灾四项指数在2008年基础上实现“零增长”,09年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13人之内。

城镇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人均控制在3元以下,农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人均控制在1元以下,全市较大火灾事故控制在2起以下,不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二)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过错责任倒查制度,死亡1人以上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结案率须达到100%。对受灾50户以上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政府要实行行政责任倒查,凡各级政府瞒报、漏报火灾数据,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防止在事故查处中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倾向。

十三、考评与奖惩

市政府将于6月30日、11月30日前对各区、市、县落实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要对下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考核、奖惩。今年,市政府将制定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规定,区(市、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检查督办、奖惩机制,重点将消防工作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强化责任,落实行政问责、责任倒查等措施,确保基层组织履行职责到位。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超火灾死亡指标数的辖区,将取消全年消防工作评先资格。对那些消防工作执行不得力、消极不作为,从而影响完成2009年社会消防目标工作大局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