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号:六盘水府发〔2015〕18号
颁布日期:2015-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府发〔2015〕1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保缴费

(一)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二、关于养老金的领取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70元。对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城乡居民,缴费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特区、区和各经济开发区承担。若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补缴的,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长期缴费制定出增加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时,从其规定。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列支,并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与《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0〕12号)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并享受以后调整待遇政策。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继续发给养老金。

三、关于基金管理

根据全省的安排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管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在同级财政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县(特区、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四、其他

本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1〕9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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