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府发2009[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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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
市府发2009[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原则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即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能作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
二、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来源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可使用的总金额为6000万元。
三、补贴单位范围
经省级“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和市级“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四、补贴执行期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金额,按申请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人数为基数计算,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企业已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给予3至6个月的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455元)给予3至6个月的补贴。
五、补贴申报、审核及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采取按月申报、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经办机构按月拨付的办法。
(一)申报。由企业于每月10日前向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正式申请报告;
2.经省级或市级“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为“困难企业”的资料;
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4.《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选择表》一式四份;
5.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填报《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职工花名册》一式六份;
6.申请岗位补贴的填报《贵州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贵州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一式六份;
(二)审核。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局,每月20日前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批准。
(三)拨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社会保险补贴金额,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拨入申请企业账户(市属“困难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入申请企业账户)。
六、补贴资金财务科目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中列支,并在该科目下设立“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支出”、“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出”、“其他支持困难企业支出”三个二级科目,其中“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支出”科目下按照补贴的险种分别设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七、资金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统一上报、统一审核、综合平衡、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的分配使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企业招录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合理分配资金。资金运行及控制执行《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与内控制度》(市社保发〔2006〕20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足额将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或挪用。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各县、特区、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省、市两级的部署上来,切实落实好这项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劳社局发〔2009〕18号)要求,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附件:1.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选
择表
2.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职工花名册
4.贵州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5.贵州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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