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六盘水市201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六盘水市201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六盘水市201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电〔2014〕9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民政局《六盘水市201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201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为圆满完成我市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我市农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及时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较快恢复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实施〈贵州省201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4〕34号)和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民函〔2014〕3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建立健全全市农房灾害保险机制,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以有效解决受灾群众灾后较好重建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努力探索出一条与政策要求相符合、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适应、与受灾群众居住保障相一致、与社会发展稳定相和谐的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新路子。
二、保险范围
保险范围为因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房财产损失。
三、工作重点
(一)保险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全省2014—2017年三个保险年度省级统保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县级统保承保公司的确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黔府办函〔2014〕85号文件要求,充分考虑整体工作的衔接,按程序确定承保公司,原则上保险公司三年一定,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随时清退,取消其保险资格。
(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具有六盘水市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住房的农户。
(三)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居住的自有住房。户主有两处以上受损房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险人对其中损失较重的一处房屋进行赔偿。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对住房受损的农户赔偿总额不得突破省级统保和县级统保投保总额之和。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责任免除。按照保险人的住房保险条款、《贵州省201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条款执行。
(六)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按照省的规定,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安排资金提供保费补贴,统一为拥有住房的每户农户提供基本保额不低于10000元。
2.保险费率:根据全省公开招标结果,全省2014—2017年三个保险年度的省级统保保险费率为0.84‰;全市2014—2017年三个保险年度的县级统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统保保险费率。
(七)保费筹集。按照“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要求,黔民发〔2014〕34号文件明确将农房灾害保险所需的基本保险费用纳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第一个保险年度基本保额为每户农户10000元,其中,省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每户农户提供基本保额5000元,市、县两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每户农户提供基本保额5000元。
按照0.84‰省级统保保险费率计算,省级财政为每户参保农户补助保费4.2元;市、县两级财政为每户参保农户补助的保费按2:8的比例承担。
农户自愿参保的部分,按照县级统保保险费率,以1000元保额为单位,分段计算保费。
(八)保险合同期限。全市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第一个保险年度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1月30日24时止,以后年度按此递推,每年签发一次保单。
(九)保险费支付方式。省级统保资金按省实施方案执行。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助,在保险人各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或农户完善相关保险手续后,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规定拨付到各县(特区、区)财政局、民政局和钟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各县(特区、区)财政局、民政局和钟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按有关规定支付给保险人。
对农户自愿增保参保所交保费,由参保农户自行到当地保险人服务机构缴纳。各地保险人要及时汇总并向当地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农户参保情况。
(十)赔偿标准。2014年度赔偿标准按照省制定的赔偿标准执行,运行1年后如需调整,再根据各地情况进行调整。省赔偿标准如下: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包括: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无显性损毁,经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
2.部分损失。
统一按房屋结构分项目计算理赔,其中屋顶(含瓦、椽皮等)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屋架(包括梁、柱等)占房屋保险金额的40%,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
(1)屋顶赔偿(每户)
房屋屋顶全部损失:按屋顶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屋顶部分损失:按屋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2)屋架赔偿(每户)
房屋屋架全部损失:按屋架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屋架部分损失:按屋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3)房屋楼板、木墙板及门窗赔偿(每户)
房屋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全部损失:按楼板、木墙板及门窗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楼板、木墙板及门窗部分损失:按楼板、木墙板及门窗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3.清污费用。
由于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的,每户清污费用按200元内赔付。
4.免赔部分。
房屋总损失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免予赔付。
(十一)保险人义务。
1.保险人应该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各地住房损坏的报案、查询、理赔等服务事项。
2.保险人应配备专门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3.保险人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村(居)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查勘结果以台账形式逐级汇总后报送民政、财政等部门,并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村(居)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保险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4.保险人应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5.保险人应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对农户进行有关保险知识的宣传讲解和培训,培育和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
(十二)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实施抢救,减少损失;保护好现场,及时拨打保险人报案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保险人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勘。
3.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户籍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
(十三)承保出单及保费缴纳。
1.由各县(特区、区)政府和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协助保险人开展承保工作,积极做好提供乡(镇)、行政村(居)信息,以县(特区、区、开发区)为单位填具投保单(由指定部门负责人签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等工作。
2.保险人以县(特区、区、开发区)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投保单及相关清单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3.各县(特区、区)财政局、民政局和钟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应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市财政下拨的保费和本级财政配套的保费划拨至保险人。
(十四)运作方式。
1.每一保险年度期末,根据全市农房灾害保险运行、经营情况,若因重大灾害赔付致保险人损失严重,保险人可向上级公司和同级政府汇报,按规定申请调整保险费率。如调整标准超过省规定限额,由上级公司按程序向省有关部门报批。
2.保险人承保全市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
3.全市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使用专门的险种代码和条款,以便监督检查和信息统计。
(十五)争议处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开展,成立市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谢朝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龚海生(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唐明刚(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郭萌(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曹丽(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朝晖(水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宋淑珍(钟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郭振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蒋泽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从容(市公安局副局长)
邓安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风景名胜管理处主任)
黄友青(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赵宝玉(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董巍娜(市审计局副局长)
汪洋(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屠元明(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沈成秀(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沈成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制订全市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督促各地按照方案要求抓好本地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
市民政局:积极与省民政厅对接有关工作,负责统计核对上报全市农村人口数及户数;与财政部门对接,商洽市县两级农房参保资金承担比例并报市政府批准;与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商我市农房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等问题,灾害发生后,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人口数及户数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房爆炸意外事故原因调查及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政府批准的资金分担比例和全市确定的参保农户数,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农村住房因灾损害等级评定标准;灾害发生后,牵头负责灾后住房毁损等级的认定工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理赔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房灾害损毁等级标准的制订和认定工作;灾害发生后,协助相关部门参与农房损毁认定和理赔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房发生火灾意外事故原因调查及认定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当地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赔付标准等各项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指导、协调承保的保险公司做好对全市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协助相关部门督促保险人进行查勘、理赔。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的一项新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对于增强我市广大农户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农村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特区、区)政府和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工作内容,落实责任分工,完善基础资料收集,确保工作实施到位。各县(特区、区)政府和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本地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要严格实行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门台账,做到专款专用。要做好各项审批手续及有关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档案,一户一档,新、旧房照片要统一归档。要严格审批程序,对符合纳入保险范畴的,要及时纳入保险。要严格按规定办事,杜绝不作为或乱作为。对有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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