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黔东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林业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文件精神,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州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提高林农的风险应对能力,确保林农生活和生产的稳定,促进林农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经营林业风险,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增强林农等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森林火灾等风险的能力,确保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为林农增收致富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采取“三个兼顾”(兼顾林农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两低一保”(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运行模式开展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试点地区

(一)工作目标

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财政扶持手段,引导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进一步探索和建立健全我州森林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提高林农应对森林灾害的能力,从而实现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目标。

(二)试点地区

森林保险是一项社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要求,按照“试点先行、量力而行、统一原则”的思路,我州选择林改工作完成情况及地方财力较好的黄平县作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县,其原因:一是该县林权制度改革比较深入,林权已全部落实到户,群众有开展森林保险的愿望;二是黄平县政府对森林保险工作重视,有积极性;三是黄平县林地面积比重较大,森林覆盖率较高。

三、保险内容

(一)经营模式和机构

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中国保监会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自主经营。试点结束后,根据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情况择优选取条件成熟的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二)保险标的和险种

1.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根据州林业局统计数据,黄平县符合承保条件的林地面积为111.63万亩。

2.保险险种:政策性森林火灾或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由试点县自行确定。

(三)保险期限

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四)保险金额

以林木栽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成本确定,每亩保额500元。

(五)保险费率

森林火灾保险费率为4.5‰;森林火灾等综合保险费率为7.2‰。

(六)保险费

森林火灾保险费每亩2.25元;森林综合保险费每亩3.6元。

(七)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选择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进行试点,由于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凇的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如果仅选择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进行试点,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八)承保程序

由试点县林业局会同承保机构对辖区内林木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区域内保险林木信息,为做好承保工作奠定基础。承保机构可直接面向林业生产经营者(林农、林业企业、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造林承保大户等)办理承保手续,也可以委托林业部门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要求收取保费,发放保险凭证,承保机构根据收取的保费和发放的保险凭证进行签单、承保。

(九)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款,如果选择综合险,则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进行理赔;如果选择火灾险,则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条款》进行理赔;接到报案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在24小时内迅速组织现场查勘,理赔手续齐全并与被保险人签订赔付协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支付赔款。

四、政策扶持

(一)保费补贴

公益林和商品林保费由中央、省、州和县四级财政和林木经营者按比例承担。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州级财政补贴10%,县财政补贴10%,林木经营者承担20%。

(二)为投保者提供融资优惠

州、县有关涉农金融机构对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林农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林木权利人(单位)实行优惠的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按最低档次贷款利率或基准利率不实行上浮。投保者向当地涉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涉农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贷款,并优先享受林业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的优惠。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州、县林业,财政、保险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黔东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11年9月10日前上报州政府批准。

(二)进行动员部署。9月20日前,在试点县举行启动仪式,进行动员部署。

(三)加强业务培训。9月30日前,由试点县政府组织,承保机构主讲,对试点县乡镇村组干部和林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险知识培训。

(四)开展签单承保。10月15日前,全面开展宣传、承保工作,同时由承保机构负责制订森林保险报案、查勘、定损等理赔工作制度,并出台有关操作规定。

(五)申请补贴资金。10月30日前,州、县财政部门根据投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和省、州、县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金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今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预算申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职能机构,专责推进,定期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森林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森林保险的重要意义,制作专门的宣传材料送到林农手中,提高林农对森林保险的认识和投保积极性,鼓励国有、集体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三)加强部门协作

森林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谋发展。试点地区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的作用,积极协调、引导、组织林农投保,建立各级财政、林业、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森林保险横向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保险在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各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一要加强灾情防控,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林农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二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项工作。三要积极引导宣传,协同组织相关生产经营者投保森林保险。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一要认真做好承保工作。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林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投保,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证保险凭证到户,逐户建立明细档案,登记造册并公示,不断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二要加强保险理赔服务。做到保险赔款直接到户,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保险意识,赢得其认可。四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联系机制。在积极推动森林保险发展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贵州保监局和省林业厅,以便更好地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四)加强承保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合法合规地做好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必须落实到户;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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