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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5〕48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比例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好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的目标,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根据我州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和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比例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个人自付由20%调整为1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个人自付由30%调整为2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个人自付由40%调整为35%。
二、执行时间
报销比例调整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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