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财政配套资金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财政配套资金工作的通知

凯里市、麻江县、镇远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文件精神,通过积极努力争取,我州凯里市、麻江县、镇远县已经国务院批准列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黔府发〔2009〕37号文件要求资金筹集地方政府补贴部分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州、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鉴于我州州、县(市)财政体制机制的特殊性,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州级配套资金部分(10元)全部由试点县(市)承担,请凯里市、麻江县、镇远县人民政府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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