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自2008年以来,我州台江、雷山、从江、剑河、黎平、丹寨、三穗等县结合本地的实际,先后开展了农村住房灾害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探索建立贫困地区农村住房保险制度,拓展救灾渠道,完善救灾机制,提高受灾农户重建能力,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村住房问题是农村群众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将“住有所居”列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重要目标。我州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常年处于多灾高发的态势,农村住房倒损严重,给受灾农户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困难。灾后恢复重建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使各级财政承受了巨大压力,拓展救灾渠道,完善救灾机制,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农村住房灾害保险,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探索农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提高受灾农户恢复重建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建立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改变目前房屋倒损补偿过分依赖政府财政的局面;也可以改变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损失补偿资金不足,受灾群众的恢复重建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的状况。各级各部门要深化对州情、县情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州政府有关改善民生问题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开展农村住房灾害保险作为落实“住有所居”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增强做好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推进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至关重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职责,使全州上下形成有领导管事、有部门理事、有人员办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格局,着力推动我州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全面开展,真正把我州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办成一件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困的德政工程。

三、立足实情、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

实施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州开展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每年要将农村住房灾害保险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整县推进农村住房灾害保险;达不到整县推进条件的,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乡镇先期开展农村住房灾害保险试点工作,发挥样板示范的带动作用,稳步推进全县的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

四、政策优惠、措施保障,充分调动农户参加住房灾害保险的积极性

实施农村住房灾害保险是一项改善民生的惠民工程,建立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制度则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住房灾害保险因其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仅凭政府或单纯保险公司商业运作都无法完全承担,只有调动农户积极参保,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农户自愿参保与政府补助激励相结合,各级财政用于恢复重建的资金优先支持参加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农户。县市(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各种会议、标语、板报等宣传载体,广泛深入农村开展参保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村群众的防灾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让参加农村住房灾害保险“政府有支持、灾后有保险、灾民得实惠”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开展农村住房灾害保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研究制定出台有利于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的优惠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全州农户参保率和农户自付保费比例逐年提高。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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