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4〕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2014年6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印发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将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经州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制度整合,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任务。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并按照《黔南州同步小康创建活动推进方案》(黔南党办发〔2013〕14号)要求,加快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完成全州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90%以上的目标任务。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各县(市、区)要以方便群众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为原则,于9月底前完成账户合并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在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在同级财政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此项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创新金融合作方式,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业务经办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方便城乡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为根本出发点,加强与金融合作机构建立有效、安全、便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合作机制。以实现银行预存代扣制度为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业务环节实行银行预存代扣的服务模式,完善长效缴费机制,以方便基层的待遇发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当前,我州农村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加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平台建设,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场所、人员配备、办公设施和经费保障的投入力度。特别是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对新设立的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配备社保人员,并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延伸服务好广大参保群众。

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政策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市、区)要采取灵活的宣传方式,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把政策送到城乡居民手中,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

本通知印发后,原《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1〕110号)终止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