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南府办发〔201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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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黔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持保障作用,推进黔南森林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黔南林业生态建设,提高林农的风险应对能力,切实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实现“环境优美、林农富裕、产业发达”的生态建设目标,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62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黔府金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黔林宣通〔2013〕15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搞好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召集人,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金融办、州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黔南州森林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州森林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林业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自救能力为根本出发点,以确保林木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撑保障作用,完善林业风险转移分散和林业生产投融资体系,激发林业发展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采取兼顾林农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三个兼顾”和低费率、低保费、保成本“两低一保”的运作模式,提高林业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逐步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1.政府引导的原则。州、县财政将保费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支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全面开展,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切实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2.市场运作的原则。承保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按照市场规律履约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服务网络,确保理赔到位。
3.林农自愿参保的原则。为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现全覆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林农知晓政策、了解政策,提高森林保险参保率。
4.协同推进的原则。林业、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对承保机构的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三、保险内容
(一)运作方式:
1.森林保险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州森林保险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州政策性森林保险日常工作。承保机构负责森林保险业务的专业化运作管理。
2.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兑现。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据实兑付保险机构保费时,必须要求保险机构出具农户缴齐保费的依据。森林保险被保险人是林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当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即由单位等组织农民投保的),投保人受被保险人委托履行投保人责任,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二)保险标的:全州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
(三)被保险人:林木所有权者。
(四)保险期限: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保险险种:森林综合保险。
(六)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或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发生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七)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地面积的乘积。公益林、商品林的保险金额均为1000元/亩。
(八)森林综合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政策及保费补贴方式:森林保险费率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黔林宣通〔2013〕155号)规定,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费率为3‰。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中央50%、省30%、市6%、县14%,商品林中央30%、省25%、市7.5%、县17.5%、农民20%;投保期间,保费实行“据实补贴,一年一结”,由州林业局、州财政局统筹,以县为单位与承保公司进行结算。
(九)承保、投保方式:为整体推进全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实行全州统一投保,按照本《方案》及支持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相关约定,招标确定承保公司,由招投标中标的保险公司(或共保联合体)与县(市、区)签定合同,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投保模式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整体推进。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农户统一参保,商品林投保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组织农户集中投保)、大户、林场及专业合作组织。
(十)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按照《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黔府金发〔2013〕10号)执行,即:保险承办机构提取森林保险实收保费8%的展业费及核定理赔金额1%的赔案鉴定费给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的具体实施机构,主要用于县、乡、村林业基层部门和组织的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及宣传培训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为切实降低风险,提高森林抗风险能力,承保机构、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风险控制和防灾防损资金,建设有经济、防护功能的生物林带、防火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森林火灾和林业灾害预防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对预防森林火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五、理赔机制
损失赔款应专项用于受灾林木的补植补造和抚育,限期恢复森林植被。各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灾后恢复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为避免恶意纵火骗取保险赔偿金,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索赔申请及理赔材料并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被保险人应与林业部门签订《植被恢复责任书》,保险理赔资金由承保机构通过财政部门开设的“一折通”将理赔资金直接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理赔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一)查勘定损。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投保人应尽快向承保机构报案,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投保人和查勘人员或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全面调查了解受害地点、范围、面积、损失程度等受灾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到达的,需将原因提前告知被保险人。
(二)保险赔偿后的残值处理。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损失林木的残值由被保险人处理,保险机构不得在保险赔款中扣除该部分价值。
(三)巨灾风险准备金。承保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六、损失评估
一般性正常损失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农工局)与承保机构及获得赔偿方进行核定;对保险双方在灾害损失上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双方聘请具有乙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损失评估认定,费用由承保机构承担。
七、补贴资金申报
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工局)根据所辖县(市、区)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费率和保险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州、县财政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下年度保费补贴计划,于每年8月15日前报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审核,审核后于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各级财政部门配套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根据全州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和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全州森林面积2140万亩,共需保费6420万元,其中公益林面积1260万亩,需保费3780万元;商品林880万亩,需保费2640万元。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中央、省、市、县补贴比例及农户承担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出共需保费补贴(承担)资金:中央财政补贴共计2682万元,省级财政补贴共计1794万元,州级财政补贴共计424.8万元,县级财政补贴共计991.2万元,农户共计承担528万元。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对生态环境和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增强林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林业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有利于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提高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有利于推动保险事业发展,促进保险业提质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全州生态建设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密切配合协作。森林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谋发展。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承保机构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1.负责向上级财政申请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编制保费补贴计划。2.负责本级财政负担的保费配套资金的预算和配套。3.负责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审核、拨付、结算等,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4.负责督促下一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配套资金及时配套到位。
林业部门:1.加强赔偿资金使用监管,监督受灾、受损森林植被的恢复及质量验收。2.加强灾情防控,做好森林火灾、森林疫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指导林农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3.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承保机构共同制定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家库,参与承保机构成立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工作。4.积极引导,协同组织相关生产经营者投保。
承保机构:1.认真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一是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鼓励林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投保,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并在投保人缴纳其应负担的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申请财政配套保费补贴资金的依据。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保险凭证、理赔款项须落实到户,逐户建立明细档案。2.加强保险理赔服务。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做到保险赔款直接到户,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3.加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保险意识,赢得其认可。4.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联席机制。积极推动森林保险发展,认真总结经验,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州人民政府与保险监管等部门,并联系财政、林业部门,以便更好地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大户带头参保,鼓励整乡、整村推进,提高参保率。对参保率高的县(市、区)优先安排防火、救灾等项目资金。
(四)加强灾害防控。根据林业灾害发生的实际,各县(市、区)林业局(农工局)、财政局、承保机构要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防灾减灾措施。承保机构和投保人要加强对标的物(森林资源)的保护,不断完善森林保护的制度和设施建设,预防森林灾害的发生,并在灾情发生后得到及时补救,减少损失。各部门均要对防灾减灾工作给予必要支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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