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函〔201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通过一年多的试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原方案基础上制定了《黔西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黔西南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108号),结合我州2013-2014年度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范和控制林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为目的,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快完善林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和林业生产融资体系,增强林业抵御风险和持续健康发展能力,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政府引导为前提,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服务林农为目标。

2.兼顾利益,分类实施。统筹兼顾财政补贴能力、林农缴费能力和保险承办机构的承保能力,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3.协同配合,共同推进。以保障林农利益为出发点,建立财政、林业、保险承办机构协同配合机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4.遵守规则,搞好服务。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做好承保、理赔、宣传、培训等全过程服务,做到承保手续简单、理赔流程便捷、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

二、工作目标和参保范围

(一)工作目标

将政策性森林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府财政支持手段,引导承保机构、林业经营者积极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建立健全统一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提高森林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实现生态得保护、林业经营者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目标。

(二)参保范围

面向全州8个县(市)和义龙新区,各县(市)、义龙新区实际参保情况以每年参保申报为准,积极引导整村、整乡(镇)推进。

三、承保方式

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要求,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研究2013年农业保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由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和平安财险黔西南支公司共同承担全州的政策性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的前提是林权制度改革比较深入,林地经营权已落实到户,被保险人是林权权利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主体受林权所有者(被保险人)委托履行投保人责任,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开设财政“一卡通”的原则上均应通过“一卡通”支付林木损失赔款给被保险人,确保赔款及时足额发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投保,鼓励专业合作社、承包大户、林场、企业带头参保。林木受灾损失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支付被保险人,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督造林,恢复植被。

承保机构不得拒绝承保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林经营者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投保。

全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由州林业局牵头负责,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配合,州人保财险公司和州平安财险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共同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签单的保险金额、条款、责任等须经保监会备案或批准。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期限

壹年(一年一保)。

(三)保险险种

采用林木综合保险,商品林也可以根据投保人意愿选择林木火灾保险。

(四)保险责任

1.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伐除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林木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伐除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

每亩保额1000元。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地面积的乘积。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同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商品林的投保,原则上以林木实际价值投保,由承保机构和投保人协商可以低于1000元/亩,但投保金额超过1000元/亩的,超过部分,财政不承担补贴,由投保人按照上述确定的险种及费率向保险承办机构全额缴纳。

(六)保险费率

林木综合险3‰,林木火灾险2‰。

(七)保费组成

公益林: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缴费和财政补贴组成。当林业经营者根据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后,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划入保险承办机构。

(八)工作经费和防灾防损费

在新的规定出台前,按《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黔府金发〔2013〕10号)执行。为确保保险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收取保费总额的8%提取工作经费(其中0.5%划拨到州级林业部门、7.5%划拨到县市林业部门),工作经费由承保机构划拨给州、县(市、新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州、县(市、新区)、乡(镇、街道)林业部门的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代办业务、查勘定损、赔案鉴定、宣传培训和奖励等。

五、保费补贴与资金管理

(一)保费补贴比例

在新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出台前,按原规定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公益林:保费由财政全额支付,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州财政补贴6%,县(市)财政补贴14%。

商品林:保费由林业经营者承担20%,财政承担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州财政补贴7.5%,县(市)财政补贴17.5%。

州属林场按照属地原则申请中央、省、州级财政保费补助,州属林场的县市级财政配套部分由州财政承担。

(二)资金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比例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清算制,专户管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级和中央财政补助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州级财政部门按文件规定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市、新区)财政部门将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新区)财政特设专户。保险承办机构将投保情况和被保险人(林权权利者或完善相关手续的投保人)自担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汇总,向县(市、新区)林业部门发送《保费支付通知单》,林业部门根据《保费支付通知单》编制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报县(市、新区)财政部门,县(市、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县(市、新区)专户将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承保机构指定帐户,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州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各县(市、新区)财政部门在据实兑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时,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农户缴齐保费的依据,由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必须完善相关签字清单授权手续,否则不能作为申请财政补贴的依据。

保费补贴支付要实行常态化,做到签约一批支付一批,根据《保费支付通知单》及时将保费补贴支付给承保机构。

六、理赔机制

公益林损失赔款直接拨付给被保险人,主要用于受灾林木的补植补造和抚育,限期恢复森林植被。州林业局和州财政局要对灾后恢复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商品林损失赔款直接拨付给被保险人,主要用于受灾林木的恢复。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林木资产评估工作,及时协调承保机构和被保险人形成损失理赔意见,督促承保机构搞好理赔服务。

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索赔申请及理赔材料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5日内,应将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开设财政“一卡通”的原则上均应通过“一卡通”支付林木损失赔款给被保险人,确保赔款及时足额发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一)查勘定损

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快向承保机构报案,并配合查勘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承保机构受理报案时,要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准备好相关的索赔单证。

由于森林保险事故定损的专业性较强,对林木损失的查勘定损,必要时承保机构可委托林业部门协助开展,理赔应按保险合同进行。对于分歧较大、定性困难的案件,由承保机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乙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核定损失原因及金额,相关费用由承保机构支付。

林业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查勘的人员中,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林业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1人应具有国家林业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

查勘人员须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不能在期限内到达的,要将原因提前告知被保险人)。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全面调查了解受害地点、范围、面积、损失程度等受灾情况,根据权限及时逐级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并由各县市林业部门认定。

(二)保险赔偿

被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死亡或推定死亡的,按照相关赔偿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损失林木的残值由被保险人处理,保险机构不得在保险赔款中扣除该部分价值,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

(三)巨灾风险准备金

保险承保机构按照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森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专责推进,定期考核。要指定或成立专门职能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深入乡村,加大对森林保险政策法规、重要意义、保险程序及理赔服务的宣传,增强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场、企业、大户等带头参保,鼓励整乡、整村推进,提高参保率。对参保率高的乡镇(办事处)优先安排防火、救灾等项目资金。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财政、林业、金融、保险等部门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灾情防控,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为森林保险险种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与承保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和完善森林保险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森林防灾和查勘定损等相关服务。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在承保、理赔、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维护和营造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确保国家补贴资金用在广大林农身上。对违规操作,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林农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打击,绝不允许侵犯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承保机构:要切实提高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信息资料档案,制定简便、科学、操作性强的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程序。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网络,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提高业务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向林农普及保险知识,逐步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率。

各保险机构要将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纳入常态化,在承保区域内扩大保险网点(代办点),加大对商品林保险的宣传和服务,做到定保、收费、出单同步进行,不能先收费后出单。

政策性森林保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县(市)、义龙新区要通过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的实施,创新组织形式,完善服务方式,探索森林资源管护与风险防控结合的新机制,逐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全面提升林业科学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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