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3年政策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3年政策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3〕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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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3年政策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2013年政策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省财政厅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黔西南州2013年政策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养殖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及《关于做好2013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黔牧保办发〔2013〕1号)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州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黔西南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养殖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逐步扩大养殖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养殖风险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原则。州内各级政府及财政、畜牧水产、保险监管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与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养殖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养殖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养殖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的认识,财政投入要与市场保险业务相结合,政府管理与市场运行相统一,由保险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户、涉农企业、养殖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养殖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结合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选择参加养殖保险及险种。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养殖保险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各方,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养殖信贷、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养殖保障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养殖保险工作。
二、工作目标及区域范围
2013年能繁母猪参保率达到80%,含2012年已保未到期部分;育肥猪保险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对符合承保条件的要积极进行投保,特别是规模养殖场和得到生猪项目资金支持的养殖场(户)要率先参保。
兴义市、安龙县、贞丰县、册亨县由州人保财险公司承保,兴仁县、普安县、晴隆县、望谟县由州平安保险公司承保。承保公司具体签单时候必须出具经保监会备案(或批准)的条款费率。
三、运行方式
以州人保财险公司、州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主体,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协同配合,保险公司具体承担保险业务,负责受理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入保、定损、理赔,收取、管理、使用保费,独立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承保前的各项技术工作,完成戴标、免疫、建档、协助做好入保、定损、理赔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据实配套并拨付保险资金。
四、工作费用
工作费用包括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其中,展业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委托县、乡、村三级农业、畜牧部门在发动农户投保、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差旅费、宣传费、培训费、会员费等;赔案鉴定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县、乡、村三级农业、畜牧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按照《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黔府金发〔2013〕10号)执行。工作费用只能支付给协助办理保险的农业(畜牧)部门的具体实施机构,一般为协助办理的县级机构。保险公司在支付工作费用时,采用转帐支付方式,并应由县(市)农业(畜牧)等服务部门出具加盖税务监制章的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正式收据(不含往来结算收据),在支付养殖业保险赔案鉴定费用时还应取得由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
上述支付给基层机构或人员的工作费用,不得少于总体工作费用的70%。
五、投保条件
(一)能繁母猪投保
1.州内的规模养殖场(户)、集中养殖场(户)或有积极性的散养户,猪龄在8-48个月(含),并佩戴专用耳标(或有专用防疫耳标)的能繁母猪均可投保。
2.外地引进的能繁母猪要在本地饲养半年以上,通过隔离观察确认无疫病、并补免防疫针后方可参加保险;本地新购入的能繁母猪需通过隔离观察确认无疫病、并补免防疫针后方可参加保险。
(二)育肥猪投保
1.州内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户、专业合作社、公司、企业均可投保。
2.育肥猪投保为在当地饲养驯化1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的品种后代;投保时饲养2个月以上或体重20公斤以上;存栏量50头以上;具备有养殖户主、有投保猪、有耳标“三有”条件。
六、投保程序
(一)防疫耳标的使用。涉保乡镇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进行挂标、佩戴,填写《能繁母猪防疫耳标登记表》、《育肥猪防疫耳标登记表》,确保标猪相符,及时将《能繁母猪防疫耳标登记表》、《育肥猪防疫耳标登记表》汇总到乡镇业务站所。涉保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建立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基本台帐,记载投保的数量及其耳标号等,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数据录入和上传。保险公司对畜牧兽医部门移交的档案登记单内容进行核查,对字迹不清、信息不全、破损的档案登记单,要求县级追溯体系实施机构补充完整,县级保险机构按照《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交接表》、《育肥猪专用档案交接表》信息,仔细清点档案登记单页数、耳标佩戴数、确认无误,双方在《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交接单》、《育肥猪专用档案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后,保险公司及时出单。
(三)耳标管理。农业(畜牧)部门对承保的每头能繁母猪、育肥猪都需佩戴防疫耳标,出险时若发现死亡的猪只没有防疫耳标或验明耳标属于死亡后才打上去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养殖场(户)在投保后,如需对投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佩戴的耳标信息进行变更,必须在经农业(畜牧)部门及协保员确认,及时将变更的信息通知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对承保档案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七、赔偿处理
发生猪只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的要求,及时通报农业(畜牧)部门参与,在出险后24小时内迅速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在理赔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支付赔款,再由银行将赔款划转到被保险人的一卡通账户上。农业(畜牧)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查勘定损和对死亡的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
八、保险事项
(一)保险责任。我州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业务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猪只直接死亡损失。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自然灾害包括:风灾(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电、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冻灾等。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二)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的死亡。
4.保险猪只死亡,投保人无特殊情况超过48小时未向保险机构报案的。
5.养殖户擅自将死亡猪进行处理,查勘现场时未看到死亡猪的。
6.饲养农户拒不执行对保险猪尸体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7.无能繁母猪、育肥猪防疫耳标的。
8.能繁母猪、育肥猪防疫耳标编码与乡镇农业(畜牧)部门留存号码不对应的。
9.佩戴的能繁母猪、育肥猪防疫耳标发生掉落未及时向乡镇农业(畜牧)部门申请补戴的。
(三)保险期限。能繁母猪一年,育肥猪150天(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育肥猪每头500元。
(五)保险费率。6%。
(六)保险费。能繁母猪每头60元,育肥猪每头30元。
九、出险与理赔
(一)出险勘查。
1.出险报案。保险猪只出险后,饲养农户无特殊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过保险机构报案平台向当地保险公司报案(人保财险报案电话95518,平安财险报案电话95511),超过48小时未向保险机构报案的不予赔付。
2.现场查勘。保险机构接到养殖户报案后,及时通知协保员及农业(畜牧)部门参与,在出险后24小时内迅速到现场定损。
3.查勘记录。一是核定死亡猪只是否在承保清单上,是否佩戴防疫耳标;二是拍摄能反映能繁母猪、育肥猪饲养农户本人及猪圈舍、死亡母猪生理特征、死亡猪身份识别码的照片各一张;三是调查猪只的死亡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养殖户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四是回收保险死亡猪只的标识;五是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人员签字;六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符合理赔的,勘查人员现场收齐索赔材料(养殖户身份证或户口薄、银行一卡通账号等资料)。
4.纠纷解决。现场查勘结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须现场或电话告知养殖户是否赔付并说明原因。
由农业(畜牧)部门参与的现场勘查,出现养殖户、乡镇畜牧兽医人员、保险查勘理赔人员三者意见不一致时,分别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农业(畜牧)部门、保险公司三家会商,并于3个工作日内解决答复养殖户。
仅由保险机构现场勘查,出现养殖户、保险查勘理赔人员两者意见不一致,保险机构人员可请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复核,达成一致意见后告知养殖户;若保险机构未请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参与勘查复核,造成养殖户举报或上访,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保险公司负责。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对应赔而拒赔的养殖户给予应付保险金额的2-5倍赔款,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仅由保险机构委托的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现场勘查,出现养殖户、乡镇畜牧兽医人员两者意见不一致,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可报请保险机构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复核,达成一致意见后告知养殖户;若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未请保险机构人员参与勘查复核,造成养殖户举报或上访,经调查核实,对乡镇畜牧兽医人员严肃处理。
保险公司查勘员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现场的,保险公司无条件给予赔付,同时追究查勘人员的责任。
发现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出现造假骗保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索赔与理赔。
1.索赔。提供索赔材料:现场勘查照片共3张、出险猪只死亡证明书(注明死亡原因、诊断依据、农户签字等)、饲养农户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复印件、出险母猪、育肥猪的身份识别标识、养殖户“一卡通”银行账号信息等。
2.理赔。在索赔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保险人接到索赔材料后,对符合赔付条件的(理赔资料齐备的)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支付赔款,再由银行将赔款划转到被保险人的“一卡通”账号上。确保赔款及时足额发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3.纠纷解决。保险机构在现场勘查和理赔过程中,必须执行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理赔条件的严格按照保险责任赔付,不得以回收残值、拉走猪等无理要求进行讨价还价赔付,保险机构若出现上述讨价还价理赔、严重偏离执行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情况,造成举报和上访,州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通报省保监部门,对保险机构给予处罚。
十、工作安排
根据承保数安排,确定辖区内符合承保要求的养殖场(户)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数量,并制定耳标佩戴计划。农业(畜牧)部门组织统计辖区内符合承保要求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存栏数量,乡镇业务站、所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拟投保猪只进行防疫耳标佩戴,佩戴完成后,各县(市)农业(畜牧)部门与协保员共同就防疫耳标佩戴情况到养殖现场进行确认,对经双方检查后达到耳标佩戴规范的猪只予以承保。
防疫耳标佩戴完毕并检查合格后,由各县(市)农业(畜牧)部门按照保险公司投保清单格式对符合承保要求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分进行登记,登记完毕后交保险公司审核。待清单审核通过后,由保险公司打印为纸质清单交由当地农业(畜牧)部门盖章确认拟承保数量。并通知养殖场(户)按审核通过后的清单准备自缴部分保费,在保单签发当日交至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出具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财政补贴部分保费由保险公司当地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对接。各县财政局在据实兑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时,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农户缴齐保费的依据,由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必须完善相关签字清单授权手续,否则不能作为申请财政补贴的依据。
十一、政策扶持
实行保费补贴。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进行补贴,具体如下:
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其中:省财政补贴12%,州财政补贴9%,县财政补贴9%;农户承担20%。
育肥猪中央财政补贴10%;地方财政补贴10%,其中:省财政补贴4%,州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3%;农户承担80%。
十二、工作职责
(一)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抓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研究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明确责任人,切实履行本部门(单位)的职责。
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耳标加施、养殖档案建立、强制免疫等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工作,做好理赔查勘定损,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因疾病导致的参保猪只死亡,由当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鉴定,并出具死亡原因证明。
保险公司负责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宣传工作,解释保险相关条款,按农业(畜牧)部门移交的保费及提供的投保清单,办理出具保险相关单证,发生灾害后,做好查勘定损及理赔服务工作。负责制订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等方案,建立专门的保险承保登记台帐或报案登记制度,负责相关数据录入,保险的报案电话、现场查勘、案件理赔和案卷管理工作,协助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猪只防疫耳标申请。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确保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和补偿农户资金及时足额下达、拨付,制定保险保费补贴的监督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对我州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等。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按有关要求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养猪户利益的行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监督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推进我州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时间要求此项工作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
十三、承保规模
按照省2013年实现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80%的目标,我州2013年计划承保的能繁母猪为128000头,其中:兴义市43210头,兴仁县15190头,安龙县19350头,普安县9320头,贞丰县15000头,晴隆县7870头,册亨县7240头,望谟县10820头。育肥猪保险以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为投保主体。耳标数与承保数必须一致。
十四、加强领导
为加强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黔西南州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财政局,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相关情况,解决保险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各县(市)相应建立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办公室建议设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保险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定期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违反政策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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