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2〕181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新农合资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卫发〔2012〕35号)和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第一档
起付线
不设
不设
30元
50元
200元
200元
原报销比例
75%
75%
70%
65%
55%
55%
调整后比例
90%
90%
80%
70%
60%
50%
住院费用年支付限额:由6万提高到10万
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10000元
第二档
起付线
不设
不设
30元
50元
200元
200元
原报销比例
80%
80%
80%
75%
65%
65%
调整后比例
90%
90%
85%
75%
65%
55%
住院费用年支付限额:由10万提高到12万
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12000元
注:文中所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经相关部门考核批准具备收治住院病人能力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第一档
原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调整后报销比例
90%
90%
80%
70%
60%
年支付限额:200元
第二档
原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调整后报销比例
90%
90%
85%
75%
65%
年支付限额:300元
三、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一)精神疾病、耐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15类疾病和重症手足口病在黔西南州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的85%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至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治疗,按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的80%的比例报销。
(二)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23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四、扩大基本药物报销范围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2012版)》(黔卫发〔2012〕5号)中的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五、实行母婴共享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出生时错过缴费时限没有参保的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参保证、出生证明,以参保母亲身份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母亲统一报销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与母亲当年住院费用合计计算。
六、进一步做好儿童两病医疗保障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41号)文件规定的年龄范围根据黔卫发〔2012〕29号文件调整为0-18周岁(含18周岁,以填报申请救治时间为准)。
(二)因黔卫发〔2012〕29号文件规定的报销比例低于州府办发〔2011〕41号文件,儿童两病的报销比例按州府办发〔2011〕41号文件执行。
(三)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进行审核支付,各县(市)民政部门按季度对医保经办机构给予预拨付,同时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上一季度就诊患者审批资料及费用结算手续送交民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七、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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