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2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2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2012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7月19日

黔西南州2012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委员会、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农发〔2011〕199号)及《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黔牧保办发〔2011〕2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州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针对去年以来生猪供需矛盾突出,猪肉价格持续上涨的形势,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调控猪肉市场,建立补贴资金,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能繁母猪补贴等,解决猪肉价格上涨带来的民生问题。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具体措施,能有效地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降低生猪养殖户的经营风险,促进生猪的规模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对建立农业支持体系,推进农村生产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2012年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50%。

三、运行方式

采用人保财险公司为主体,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协同配合模式,人保财险公司具体承担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负责受理能繁母猪入保、定损和理赔,收取、管理、使用保费,独立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做好能繁母猪承保前的各项技术工作,完成戴标、免疫、建档,协助做好入保、定损、理赔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据实配套并拨付能繁母猪保险资金。

每个乡镇聘用1名协保员,协保员作为该片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代理人员,由畜牧水产部门推荐,受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主要负责查勘、理赔、提供相片,协调乡镇政府、乡镇畜牧兽医站履行职责。协保员的费用由州财政解决,每完成1头能繁母猪的承保,获报酬5元。协保员的工作由县(市)农业(畜牧)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共同考核。

四、工作费用

工作费用包括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其中,展业费用是指人保财险公司委托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人员在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赔案鉴定费用是指发生在能繁母猪保险事故后,需要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出具事故发生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展业费用按3元/头的标准提取,赔案鉴定费用按40元/头的标准支付。工作费用只能支付给县(市)、乡(镇)两级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人保财险公司在支付工作费用时,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并应由县(市)、乡(镇)两级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税务监制章的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正式收据(不含往来结算收据),在支付养殖业保险赔案鉴定费用时还应取得由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

上述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养殖户保费、登记造册养殖户清单、理赔鉴定等工作的乡镇、村级服务机构或人员的工作费用,不应少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费用的80%。

五、投保条件

(一)在我州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户)和集中养殖场(户)、有积极性的散养户,饲养的能繁母猪达8月龄(含)以上48月龄(含)之间,并佩戴专用耳标(没有专标用防疫耳标)的能繁母猪均可作为投保对象。

(二)外地引进的能繁母猪要在本地饲养半年以上,本地新购入的能繁母猪需通过隔离观察确认无疫病、并补免防疫针后方可参加保险。

六、投保程序

(一)防疫耳标的使用。涉保乡镇从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人员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挂标、佩戴,填写《能繁母猪防疫耳标登记单》,确保标猪相符,及时将《能繁母猪防疫耳标登记单》汇总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涉保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建立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台账,记载养殖场(户)投保能繁母猪的数量,能繁母猪保险耳标号,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数据录入和上传。人保财险县支公司对畜牧兽医部门移交的档案登记单内容进行核查,对字迹不清、信息不全、破损的档案登记单,要求县级追溯体系实施机构补充完整,县级人保财险支公司按照《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交接单》信息,仔细清点档案登记单页数、耳标佩戴数、确认无误,双方在《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后,保险公司及时出单。

(三)耳标管理。农业(畜牧)部门对承保的每头能繁母猪都需佩戴防疫耳标,出险时若发现死亡的能繁母猪没有防疫耳标或验明耳标属于死亡后才打上去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养殖场(户)在投保后,如需对投保的能繁母猪佩戴的耳标信息进行变更,必须在经农业(畜牧)部门及协保员确认,及时将变更的信息通知人保财险当地分支机构,由人保财险当地分支机构对承保档案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七、赔偿处理

发生能繁母猪死亡时,人保财险公司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的要求,及时通报农业(畜牧)部门参与,在出险后24小时内迅速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在理赔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人保财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支付赔款,再由银行将赔款划转到被保险人的一卡通上。农业(畜牧)部门要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做好查勘定损和对死亡能繁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保险事项

(一)保险责任。我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损失。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自然灾害包括:风灾(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电、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冻灾等。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二)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承保公司不负责赔偿:

1.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能繁母猪的死亡。

4.保险能繁母猪死亡,投保人无特殊情况超过48小时未向保险机构报案的。

5.养殖户擅自将死亡母猪进行处理,查勘现场时未看到死亡母猪的。

6.能繁母猪饲养农户拒不执行对保险母猪尸体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7.无能繁母猪防疫耳标的。

8.能繁母猪防疫耳标编码与乡镇农业(畜牧)部门留存号码不对应的。

9.佩戴的能繁母猪防疫耳标发生掉落未及时向乡镇农业(畜牧)部门申请补戴的。

(三)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五)保险费率:6%。

(六)保险费:每头60元。

九、出险与理赔

(一)出险勘查。

1.出险报案。保险母猪出险后,能繁母猪饲养农户无特殊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过95518报案平台向保险机构报案,超过48小时未向保险机构报案的不予赔付。

2.现场查勘。保险机构接到养殖户报案后,及时通知协保员及农业(畜牧)部门参与,在出险后24小时内迅速到现场定损。

3.查勘记录。一是核定保险母猪是否在承保清单上,是否佩戴防疫耳标;二是拍摄能反映能繁母猪饲养农户本人及母猪圈舍、死亡母猪生理特征、死亡母猪身份识别码的照片各一张;三是调查能繁母猪的死亡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养殖户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四是回收保险母猪的标识;五是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人员签字;六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符合理赔的,勘查人员现场收齐索赔材料(养殖户身份证或户口薄等资料)。

4.纠纷解决。现场查勘结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须现场告知养殖户是否赔付并说明原因。

由农业(畜牧)部门参与的现场勘查,出现养殖户、乡镇畜牧兽医人员、保险查勘理赔人员三者意见不一致,分别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农业(畜牧)部门、人保财险县支公司会商,并于3个工作日内解决答复养殖户。

仅由保险机构现场勘查,出现养殖户、保险查勘理赔人员两者意见不一致,保险机构人员可请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复核,达成一致意见后告知养殖户;若保险机构未请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参与勘查复核,造成养殖户举报或上访,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保险公司负责。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对应赔而拒赔的养殖户给予2-5倍赔款,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仅由保险机构委托的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现场勘查,出现养殖户、乡镇畜牧兽医人员两者意见不一致,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可报请保险机构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复核,达成一致意见后告知养殖户;若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未请保险机构人员参与勘查复核,造成养殖户举报或上访,经调查核实,对乡镇畜牧兽医人员严肃处理。

人保财险公司查勘员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现场的,人保财险公司无条件给予赔付,同时追究现场查勘人员的责任。

发现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出现造假骗保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索赔与理赔。

1.索赔。提供索赔材料:现场勘查照片共3张、出险母猪死亡证明书(注明死亡原因、诊断依据、能繁母猪饲养农户签字)、能繁母猪饲养农户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复印件、出险母猪的身份识别标识、养殖户“一卡通”银行账号信息等。

2.理赔。在索赔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保险人接到索赔材料后,对符合赔付条件的(理赔资料齐备的)人保财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支付赔款,再由银行将赔款划转到被保险人的“一卡通”上。

3.纠纷解决。保险机构在现场勘查和理赔过程中,必须执行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理赔条件的严格按照保险责任赔付,不得以回收残值、拉走母猪等无理要求进行讨价还价赔付,保险机构若出现上述讨价还价理赔、严重偏离执行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情况,造成举报和上访,州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通报省保监部门,对人保财险保险机构给予处罚。

十、工作安排

第一步:根据承保数安排,确定辖区内符合承保要求的养殖场(户)能繁母猪数量,并制定耳标佩戴计划。

农业(畜牧)部门组织统计辖区内符合承保要求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量,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拟投保猪只进行防疫耳标佩戴,佩戴完成后,各县(市)农业(畜牧)部门与协保员共同就防疫耳标佩戴情况到养殖现场进行确认,对经双方检查后达到耳标佩戴规范的猪只予以承保。

牵头部门:州畜牧水产局

协助部门: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

第二步:上报审批

各县(市)农业(畜牧)部门与人保财险当地分支机构就拟投保能繁母猪防疫耳标佩戴情况各自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在接到此报告后,签订防疫耳标佩戴到位承诺函报上级公司,待上级公司批复后进入实际承保操作。

此步工作由州畜牧水产局、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共同完成。

第三步:承保

防疫耳标佩戴完毕并检查合格获得上级公司批复后,由各县(市)农业(畜牧)部门按照人保财险提供的清单格式对符合承保要求的能繁母猪进行登记,登记完毕后交人保财险当地分支机构。待清单审核通过后,由人保财险打印为纸质清单后交由当地农业(畜牧)部门盖章确认承保数量。并通知养殖场(户)按审核通过后的清单准备自缴部分保费,在保单签发当日交至人保财险当地分支机构,由人保财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财政补贴部分保费由人保财险当地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对接。

牵头部门: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

协助部门:州畜牧水产局

十一、政策扶持

实行保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精神,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能繁母猪保险进行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养猪户承担20%。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地方财政补贴18元/头,养殖户只交12元/头。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由省、州、县(市)三级财政按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4:3:3比例负担,即省级财政补贴7.2元/头,州级财政补贴5.4元/头,县级财政补贴5.4元/头。保费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与人保财险公司结算。

十二、工作职责

(一)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抓好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研究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明确责任人,切实履行本部门(单位)的职责。

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能繁母猪耳标加施、养殖档案建立、强制免疫等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工作,做好理赔查勘定损,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因疾病导致的参保能繁母猪死亡,当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给予鉴定,并出具死亡原因证明。

人保财险公司负责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工作;解释保险相关条款;按乡镇政府移交的保费及提供的投保清单,办理出具保险相关单证;发生灾害后,做好查勘定损及理赔服务工作。负责制订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等方案,建立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登记台帐或报案登记制度,负责能繁母猪相关数据录入,保险的报案电话、现场查勘、案件理赔和案卷管理工作,协助农业(畜牧)部门做好能繁母猪防疫耳标申请,为农业(畜牧)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确保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和补偿农户资金及时足额下达、拨付,制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监督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对我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等。

保险监理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按有关要求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养猪户利益的行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监督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推进我州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意见。

十三、承保规模

按照省2012年实现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50%的目标,我州2012年计划承保的能繁母猪数量为70012头,其中:兴义市18388头,兴仁县11039头,安龙县11639头,普安县5599头,贞丰县8311头,晴隆县4983头,册亨县3594头,望谟县6510头。投保工作从2012年6月启动,计划7月底结束。由于我州没有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故以防疫耳标代替,耳标佩戴数量与承保数量一致,每头能繁母猪佩戴一枚,共佩戴70012枚。

十四、防灾减灾

各县(市)要建立能繁母猪保险防灾减灾工作机制。采取以人保财险公司为主体、农业(畜牧)部门协同配合模式运行的,以县为单位,每年由人保财险公司对当年能繁母猪保险防灾减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一定的防灾防损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如下:当赔付率不足65%(含未决赔款)时,按每少一个百分点,由县(市)人保财险公司按当年能繁母猪保险保费收入的1%据实列支防预费,报省公司审核后,支付给县级农业(畜牧)部门用于防灾减灾工作,直至拨付总保费的5%为止。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违反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人保财险公司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分别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理。意见不统一的报县级政府裁定。同时,各县(市)可结合实际,认真探索更有效的协作办法,不断完善有关方法和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十五、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黔西南州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畜牧水产局,州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刘兴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州人保财险公司副经理吕赵任办公室副主任。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相关情况,解决保险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各县(市)相应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十六、实施时间

保险工作从2012年7月启动,8月底结束。

十七、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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