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9 | 失效日期:2014-01-0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黔西南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适应劳动力和人员流动需要,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职责:
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汇总编制全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制定全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参与制定全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编制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业务培训、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等进行初审、复核,对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对特殊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年审,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录入有关信息,整理上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
第三章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城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多缴多得;依据国家政策和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标准。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起动前,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愿意补缴的也允许其补缴。
第九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补贴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各承担10元。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
第十条重度残疾人缴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参保,由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顶效开发区承担。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管,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的参保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三)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三条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管理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市之间转移的,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资金随同转移;转出本州的,转入地已经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随同转移,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不转移;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不退还。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55元/月,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139。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经济发展,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六条鼓励、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早参保、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高龄老人及缴费期超过15年的参保人适当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具体加发数额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财政承担。
第六章养老金领取条件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个人愿意也可以补缴,补建个人账户。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
第十八条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生存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合法继承人应在60日内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此项费用县(市)承担。
第七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州、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州、县两级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应给基金支出户预拨一个月基础养老金,以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州、县两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抵押,不得用于投资,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第八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我州已经出台的村(居)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一)由县级财政根据实际任职情况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村干部补助(进口补),补助资金与本人缴费一并计入其个人账户。
(二)各县(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以后,由县(市)组织部门提供现任村干部名册,财政根据其缴费情况逐年补助,本人当年未按时缴费和逾期补缴保费的,财政不予补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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