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1〕41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38号)文件精神,现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8号)文件中确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第一档
起付线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原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50%
提高后比例
75%
75%
70%
65%
55%
55%
住院费用年支付限额:由5万提高到6万
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第二档
起付线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原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60%
提高后比例
80%
80%
80%
75%
65%
65%
住院费用年支付限额:由8万提高到10万
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五、建立二次补偿制度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的住院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份按50%进行二次报销。
六、本《意见》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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