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府办发〔2013〕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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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铜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发展、农村和谐、农民富裕为目标,采取“三个兼顾”(兼顾农户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两低一保广覆盖”(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的运行模式,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逐步构建多层次保障、多渠道支持的农业持续发展,农村稳定的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我市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选择种植面广、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农业品种。
政府引导。由市内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地种植业保险工作的开展,财政、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运用保费补贴等财政手段,引导、鼓励农户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市场运作。市内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自主选择参加养殖业保险及险种。
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加强承保理赔服务。保险公司需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农业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合法合规地做好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以及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农业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承保和理赔情况保证张榜公示,不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三、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
(一)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甘蔗;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上述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各县可在此服务内自行选择保险品种,同时鼓励各区县根据财力状况,自主组织投承保工作,探索多样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选择当地特色农业品种作为地方政策性新险种开展试点工作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一年一保),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
(一)保险责任
1.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花生、甘蔗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病虫害包括:
-–水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螟虫、稻瘟病、纹枯病、粘虫、蝗虫、胡麻叶斑病、稻水象甲、水稻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水稻南方黑条矮缩病。
-–玉米:玉米螟、蚜虫、大螟、玉米大小斑病、霜霉病、纹枯病、粘虫。
-–小麦:小麦条锈病、白粉病、纹枯病、赤霉病、蚜虫。
-–马铃薯:早疫病、晚疫病、炭疽病、病毒病、内生集壶菌、二十八星瓢虫、蚂蚁。
-–油菜:油菜霜霉病、菌核病、蚜虫、油菜萎缩不实病、油菜潜叶蝇。
-–花生:青枯病、叶斑病、炭疽病、花生根腐病。
-–甘蔗:甘蔗梢腐病、甘蔗螟。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3.森林保险。
全市统一实施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依据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每个品种的保额按照直接物化成本或其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1.种植业保险:水稻每亩保额为700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42元;小麦每亩保额500元,费率4%,每亩保费20元;玉米每亩保额为700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42元;马铃薯每亩保额600元,费率4%,每亩保费24元;油菜每亩保额600元,费率4%,每亩保费24元;甘蔗每亩保额1000元,费率5%,每亩保费50元。
2.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000元,费率6%,每头保费60元;奶牛每头保额6000元,费率8%,每头保费480元;育肥猪每头保额500元,费率6%,每头保费30元。
3.森林保险:全市统一实施林木综合保险,公益林每亩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3‰,每亩保费3元;商品林每亩保额800元,保险费率3‰,每亩保费2.4元。
(三)保费承担比例
1.种植业:中央40%、省级25%、市4.5%、县10.5%、农户20%。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12%,市9%,县9%,参保农户(包括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
(2)育肥猪保费:中央10%,省级4%、市3%、县3%、农户80%。
3.森林:
(1)公益林:中央50%、省30%、市6%、县14%。
(2)商品林:中央30%、省25%、市7.5%、县17.5%、农户20%。
(3)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扣除中央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承担。
六、经办机构
按照黔财综〔2013〕25号通知要求,保险经办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体系;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贵州省政策性保险指导意见》精神,投保应选择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承保,也可以选择具有农业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牵头,其他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方式开展承保,
根据上述条件要求,我市2013年农业保险业务由平安保险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铜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承保,所有险种均由三家公司共同承担(不能分险种分保险公司承担)。
七、补贴资金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区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部门按文件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并根据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农户承担保费的到位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三)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所辖乡镇补贴险种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下年度保费补贴计划,每年8月底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各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下年度市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省级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四)区县财政、林业、农业部门应于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就上年度开展情况向市直相关部门报告农业保险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
(五)保险经办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对种植业和森林险种,经办机构暂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
八、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市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肖洪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瑰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杜胜贵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王飚市农委主任
张智市林业局局长
杨恩市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
杨彪碧江区政府区长
张吉刚万山区政府区长
安孝荣玉屏县政府县长
吴洋富松桃县政府县长
黄霞江口县政府县长
黄万清石阡县政府县长
杨维权印江县政府县长
刘云成思南县政府县长
李云德德江县政府县长
任廷浬沿河县政府县长
雷礼明市人保财险公司总经理
杨秀令市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张涛市平安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副局长龙晓成任办公室主任,舒永发、安黔宁、梁廷勋、谢尚权、唐冀红、彭芳琳、陈悦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协调指导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各地农业保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1.市、区(县)财政局要做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牵头拟定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市、区(县)政府金融办协同财政、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提出农业保险发展建议,动态跟踪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3.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险种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组织投保,防灾减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
4.各级保险机构作为市场运作主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农业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
(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墙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特别是要加大对新保险品种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户主动、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四)规范农业保险工作的费用支出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应安排一定的工作费用,主要用于参与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县、乡、村三级农业、林业、畜牧等基层部门和组织的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农业保险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及宣传培训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工作费用的具体比例、支付方式及使用管理按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对圆满完成承保、理赔任务,服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出色的保险机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承保机构取消承保资格。
(六)各农险产品具体推进计划
由市根据所选农产品季节性与周期性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九、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定期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侵害参保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各相关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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