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5〕3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5日

遵义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三农保险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市农业发展的服务作用,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5〕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精神,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种类和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金融办、财政、农业(畜牧)、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市保险业行业协会,要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二)市场运作原则。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根据其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涉农企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农业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选择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

二、主要内容

2015年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品种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继续试点推行“基本保险+补充保险”相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2015年确定水稻在全市范围、茶叶在凤冈县开展试点,采用“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进行推动,即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提供基本保险,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交保费提供补充保险,各级承担的具体保费金额=保费×相应比例。各级财政及农户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见表1。

表1:各方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单位:元元/亩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基本保险:中央与省级

财政补贴

补充保险:市级、县级和农民补充

基本保额

中央

部分

省级部分

补充保额

市级部分

县级部分

农民

部分

试点范围

保费

保额

保费

保额

保费

保额

保费

保额

保费

保额

水稻

500

6%

30

325

12

200

7.5

125

175

1.35

22.5

3.15

52.5

6

100

全市

茶叶

500

4%

20

275

6

150

5

125

225

1.5

37.5

3.5

87.5

4

100

凤冈

(二)稳步推进其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险。

玉米、能繁母猪保险,在农户自愿承担自交部分保费,县级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相关品种由各级财政具体负担比例、保费、保额见表2。

表2:各品种各方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单位:元元/亩、头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民

部分

玉米

500

6%

30

12

7.5

1.35

3.15

6

能繁母猪

1000

6%

60

30

7.2

5.4

5.4

12

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的森林保险工作按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三)保险责任。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为依据。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导致保险标的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4.茶叶保险责任:由于火灾、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原因直接导致保险茶叶及植株死亡造成的损失。

各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四)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农业保险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原则上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农民投保,不具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乡镇(街道办)为最大出具保单单位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2.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要在3日内、重特大自然灾害要在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办)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足额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的账户上。

3.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水稻、玉米、能繁母猪保险在5月底前完成,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于2015年6月底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经办机构的确定

招标确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探索统保、共保模式。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结合省对农业保险的相关要求,招标确定保险经办机构。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实行划区域统保、共保模式,中标单位对区域内的水稻、玉米、茶叶、能繁母猪进行承保。根据招标评分结果,取前五名为承保中标单位,按2014年市统计局提供的水稻种植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第一名承保面积约占40%左右,第二名承保面积约占25%左右,第三名承保面积约占15%左右,第四名、第五名承保面积各约占10%左右,具体承保区域的分配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中标保险经办机构在县(市、区)的机构设置情况确定。为加强农业保险后备队伍建设,在中标保险经办机构中,有农业保险经验的机构要支持没有经验的机构开展业务。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全市的水稻保险及凤冈县的茶叶保险要在2015年4月中旬前完成招标工作,中标保险公司要迅速开展业务,确保2015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水稻、玉米、茶叶保险任务。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建立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联系农口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建立市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联系财政金融的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人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落实县(市、区)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引导、投保理赔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要制定辖区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农业保险政策的衔接,督促指导辖区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金融办。

3.明确乡镇(社区、街道办)工作责任。乡镇(社区、街道办)工作重点是完成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乡镇(社区、街道办)要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推进,鼓励行政村成立农业保险协办小组。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各成员单位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县(市、区)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加强调研,组织财政、农业(畜牧)、林业等职能部门,根据变化的新形势,提出当地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动态跟踪检查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指定相关保险公司编制政策性农业保险简报,定期发布工作开展情况。县(市、区)政府金融办要在2015年12月中旬前将辖区内一年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来年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规模以及需各级财政补贴额度规划等,报市政府金融办。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两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查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到“五公开、三到户”;组织汇总整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有关数据情况,及时报市联席会议备查。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险种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辖内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各自农业保险品种的基础数据,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要对本地区投保的农业保险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尤其是投保面积(投保数)大于种植面积(存栏数)的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说明。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履行其作为农业保险市场运作主体的责任,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按照监管有关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农业保险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指导所属各机构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有关服务工作,对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同时,要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有关情况;在各乡镇(社区、街道办)要确立农业保险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宜,承担农户登记造册、收费、发卡、协助查勘及理赔等工作。在各行政村应至少明确一名协保人员配合开展协保协赔工作,确保我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较大发展,特别是确保我市水稻保险有明显增长。

五、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着力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绩效评估和推动力度,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积极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农业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费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的使用、理赔时效、宣传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释放最大的政策效应,使广大农户真正享受到这项政策红利。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扎实开展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按照黔府金发〔2015〕5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起,我市凤冈县、桐梓县已列入全省首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县。凤冈县、桐梓县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指标指引》要求,周密部署,细化措施,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加大农业保险工作宣传力度。为确保我市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扩大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进行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引导农民自觉自愿投保,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建立完善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简报制度,定期发布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信息。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依法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市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费补贴。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政府将提请上级部门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酌情降低下年度补贴比例;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取消试点资格或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农业保险委托业务。为保证我市农业保险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规定及约定支付费用,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同时,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视当地的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一定的农业保险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当地农业保险的发展。

(五)对在本方案印发前已经签单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直到保险责任终止为止,新签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附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指标指引

附件: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指标指引

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有关规定,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请各单位在财预〔2011〕285号有关指标的基础上,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政府部门评价指标

主要评价政府引导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行为,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目标、决策过程、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到位、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有关指标。其中,监督检查指标主要评价是否开展农业保险监督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其余指标结合财预〔2011〕285号和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

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评价指标

主要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行为,包括经营合规、服务能力、制度建设、创新能力、资本实力、风险分散等有关指标。其中,经营合规主要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合规情况;服务能力主要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层服务网络、专业机构和人员配置、宣传推动及其他服务情况;制度建设主要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财务、会计及重点业务环节等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执行情况;创新能力主要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情况;资本实力主要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具备与其他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能力,偿付能力是否符合监管规定;风险分散主要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应对预案,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准备金制度情况等。

三、综合效益评价指标

主要评价农业保险工作取得的实际效益,包括财政资金使用效应、农户受益度、农户满意度、理赔兑现、投保率、保障水平等有关指标。其中,财政资金使用效应主要评价保费补贴资金的杠杆效应(保费补贴资金/风险保障金额);农户受益度主要评价农户从农业保险理赔受益情况(农户自缴保费/理赔金额);理赔兑现主要评价农业保险理赔的及时性(平均理赔周期)与充足性(实际赔款额/应赔款额);投保率主要评价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农业保险投保率(投保面积或数量/种植面积或存栏数);保障水平主要评价保险金额对农业生产成本的覆盖情况(保险金额/直接物化成本,保险金额/生产总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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