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文号:琼教〔2012〕90号
颁布日期:2012-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琼教〔2012〕9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财务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各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12〕2号)和《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教〔2008〕81号)精神,我省于2009年9月全面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经过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的共同努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在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升学生及学校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实施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我省于今年8月对新一轮校方责任保险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了承保服务公司,完善了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其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令人触目惊心,不仅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给学校带来各类法律纠纷,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保险是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开展校方责任保险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以及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三年来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把校方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全面推进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工作原则

(一)投保范围和保险期限。由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均应按应保尽保的原则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高等学校、幼儿园参照实行。保险期限按学年度投保,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

(二)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赔偿限额为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200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免赔额人民币300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三)经费保障和缴纳方式。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各市县财政部门支付;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或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中支付;民办学校保费自筹解决。缴纳方式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统一拨付承保机构,其他单位的保费由承保机构向投保单位收取。

(四)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责任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按照保险公司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规定确定。

(五)承保机构和承保区域。我省2012-2013学年度,2013-2014学年度,2014-2015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于2012年8月29日在省政务中心公开招标,中标的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保区域详见附件。

三、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与承保机构加强协调和合作,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信息畅通及工作的连续性、协调性,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规范投保程序。以市县为投保单位,各学校在每年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学生花名册报送市县教育局,市县教育局将该市县的投保单所有注册学生花名册汇总后交于承保公司录入投保系统,并将投保所需经费总数报当地财政局拨付给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在收到保费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单证交与市县教育局完成投保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理赔程序。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实施救助,保护好现场,向承保机构电话报案,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要第一时间赴现场查勘,并按照《海南省校方责任保险案件处理流程》的规定进行赔付,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共同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学校风险防范工作,定期对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场所进行排查、对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排查事故隐患。继续以“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等活动为契机,更加广泛开展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省教育厅每年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承保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对承保公司服务差、投诉多的服务区域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各市县开展这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工作不积极,行动迟缓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七)建立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数据库。为做好教育风险防范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伤害事故案例的收集和投保学生数的统计工作,并存档备查。

(八)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为确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勤工办设立了专门的投诉电话(0898-66514160),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海南省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区域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2012年9月20日

附件

海南省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区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1

海口市

1

儋州市

2

文昌市

2

三亚市

3

琼海市

3

东方市

4

乐东县

4

万宁市

5

陵水县

5

澄迈县

6

临高县

6

昌江县

7

屯昌县

7

琼中县

8

白沙县

8

五指山市

9

保亭县

9

洋浦

10

定安县

10

注明: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2.承保服务区域实行动态管理,在服务一年后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对各承保机

构服务区域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对承保公司服务差,投诉多

的服务区域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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