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琼人社发〔2013〕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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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做好H7N9禽流感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3〕3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财社〔2013〕3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认识预防和控制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要主动参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工作。
二、经确诊的参保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按95%比例报销;不设定起付线,不设特殊检查、特殊诊疗项目、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
三、各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要求,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患者和首次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患者的收治、会诊等及时有效地医疗救治工作。绝不允许因救治费用不落实,出现拒绝、推诿或延迟救治等情况的发生。
四、对在《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如:药品扎那米韦、帕拉米韦等,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五、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高级别收治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海南省人民医院、省农垦三亚医院。
六、参保患者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患者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拨付结算医疗费用。
七、因病情危重需转往省外就医的,可直接转往异地救治,不需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参保患者转外就医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到方便、快捷。因其它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尽量缩短结算周期,减轻参保患者垫支负担。
八、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发病和医保基金支付情况,做好上报工作。
2013年5月16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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