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乙类药品支付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琼人社发〔2012〕229号
颁布日期:2012-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乙类药品支付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使用属于《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乙类药品,参保人不再自付10%,由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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