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琼人社发〔2011〕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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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海南省人民医院新建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琼价价管〔2011〕475号),以及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普通床位费。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日35元。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该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该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最高支付标准支付。
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重度烧伤科隔离病床、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按《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超最高支付标准床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理;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本通知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有关情况说明
最近,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海南省人民医院新建住院大楼及按三甲管理医院2011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新建大楼病房床位价格重新规定了最高指导价(见附件),若不及时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将增加参保人的负担,为合理确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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