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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发布2014年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号:琼人社发〔2014〕31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2014年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落实《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起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提高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请你们认真做好缴费基数核定、保费征收催缴等有关工作,并注意跟进开展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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