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琼府办〔2009〕92号
颁布日期:2009-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9〕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意见》(琼府〔2007〕47号)和2008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结合目前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标的与险种

2009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除原有的橡胶树、香蕉、水稻、尖椒、长豆角、生猪(含能繁母猪)、渔船、渔民9个标的外,新增露地西瓜这一标的。保险险种共11个,分别为橡胶树风灾保险、香蕉风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尖椒保险、长豆角保险、生猪保险(含能繁母猪保险)、露地西瓜保险、渔船全损保险、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

上述各险种费率、保险金额和财政补贴预算情况见附表。试行“共济互助保险”的地方特色险种另行设定。

二、试点规模与试点区域范围

(一)种养业险种。

2009年种养业保险除露地西瓜保险、香蕉风灾保险外,其余险种均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其中:

1.橡胶树风灾保险试点规模为20万亩。

2.香蕉风灾保险试点规模为6万亩,在海口、澄迈、临高、儋州、琼中、白沙、昌江、东方、乐东9个市、县试点。

3.水稻种植保险试点规模为100万亩。当水稻保险实际投保亩数超过100万亩时,可以据实追加试点规模。

4.尖椒保险试点规模为3万亩。

5.长豆角保险试点规模为2万亩。

6.生猪(含能繁母猪)保险试点规模为35万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30万头。当能繁母猪保险实际投保头数超过30万头时,可以据实追加试点规模。

7.露地西瓜保险试点规模为1万亩,在文昌、乐东、陵水、万宁4个市、县试点。

(二)渔船渔民险种。

1.渔船全损保险试点规模为1100万元保费收入,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

2.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试点规模为10万人(次),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

三、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一)共保体经营。2009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仍分别由三个共保体经营,其中种养业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渔船、渔民共保体主承保人同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经营管理要求:

1.各共保体应当制定和遵守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章程,明确共保人各方责任与义务,及时进行保费、赔付及经营管理费用的分摊。

2.各共保体应当按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设立共保体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

3.各共保体年度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种养业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例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5%(为确保基层机构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具体经办的支公司年度包干费用比例不应低于年度保费收入的13%),渔船、渔民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例同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8%。共保人根据其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如果试点险种获得再保,则按再保费用据实追加经营包干费用。

4.各共保体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5.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两个险种按年度保费收入20%的固定比例提取渔业保险发展资金。主承保人应在提取后及时转入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并实行专账管理,同时清分剩余保费。

6.主承保人应当按月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承保理赔情况,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每半年向所有共保人通报共保体经营情况,年度终了后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年度总结及试点情况。同时建立农业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

7.农业保险试点阶段会计核算办法和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共济互助经营。2009年在坚持目前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拟选择1—2个市、县作为试点,探索建立以农业行业协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村组为依托的“农户(民)共济互助”农业保险模式,即省内的农民自愿组成非盈利性的互保合作组织,对风险相对单一的农产品或特定行业和区域内的品种,按照“会员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风险自我管理、基金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共济互助保险,把农业保险变成农民自己的产业,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对选为“共济互助保险”试点的市、县,省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将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对互助保险组织的筹建、运营及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指导;

2.对互助保险组织的开办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3.对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具有地方特色险种的设计开发提供技术支持。研发成熟并推向市场的,给予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支持。

四、财政补贴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09年我省试点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地方险种,并实行不同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标准。

1.中央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水稻种植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最高为1000元/头。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12元/头),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80%(48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海口、三亚、洋浦由省级财政补贴10%(6元/头),本级财政补贴20%(12元/头);其余市、县(含海南农垦)由省级财政补贴20%(12元/头),本级财政补贴10%(6元/头),但海南农垦10%(6元/头)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综合性专项补助中安排。

(2)水稻种植保险保费15元/亩,保险金额最高为300元/亩。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0%(4.5元/亩),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70%(10.5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6元/亩),省级财政补贴20%(3元/亩),市、县财政补贴10%(1.5元/亩);海南农垦视同市、县管理,由省级财政补贴20%(3元/亩),10%(1.5元/亩)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综合性专项补助中安排。

2.地方险种。除能繁母猪保险和水稻种植保险以外的其他试点险种。

(1)橡胶树风灾保险由参保者自缴50%,省级财政补贴50%。

(2)尖椒保险、长豆角保险、生猪保险(不含能繁母猪保险)、露地西瓜保险、渔船全损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

(3)香蕉风灾保险、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80%,省级财政补贴20%。其中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每人限补3份,多买不补。

(4)根据本地农户、渔民自缴保费能力,各市、县财政可以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基础上,再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由农户、龙头企业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该具体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

(5)2009年试点期间,若地方试点标的或险种被列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录,则按国家保费补贴政策执行,并不改变其试点期间的共保体经营组织方式和会计核算管理。

(二)风险补偿原则。

2009年,种养业共保体经营橡胶树、香蕉、生猪(不含能繁母猪)保险三个险种(以下简称补偿险种)因重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等原因造成保险赔款发生较大亏损,经营难以为继,省级财政按其当年总赔付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余险种,省级财政不给予风险补偿。

省级财政风险补偿计算方法如下:

若补偿险种年保费总收入×5≥补偿险种年赔付总金额-历年补偿险种盈余积累-再保赔款摊回>补偿险种年保费总收入×2,则超2倍(不含)至5倍部分省财政给予共保体50%的风险补偿。

补偿险种盈余积累=补偿险种保费收入+“以险养险”一定比例盈余-补偿险种赔付支出-补偿险种包干总费用。

(三)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从2009年起,省级财政每年按不低于补偿险种年度预计试点保费收入总额30%的比例,从上年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余额中提取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该准备金在省级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中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为加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积累,2009年由省财政厅从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历年结余资金1783万元中,补提304万元作为2008年度应提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政府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主要用途为:对补偿险种的超额风险进行补偿;当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疫情时,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对特定险种、特定农户进行风险补偿。

当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达到补偿险种当年预计试点保费收入总额的1.5倍时,省级财政停止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当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余额不足以提取年度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时,不足部分由省级预算在下一年度安排补足。

五、风险控制

2009年,橡胶树、香蕉、生猪(不含能繁母猪)保险的赔付仍实行单张保险单保费收入5倍(含)封顶,即单张保单赔付大于该保单保费收入的5倍时,超出5倍部分共保体不再对参保者承担赔偿责任。

能繁母猪、水稻、尖椒、长豆角、露地西瓜、渔船和渔民保险的赔付责任不予封顶,由各共保体对参保者按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以险养险

2009年“以险养险”的标的仍为财政供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在不违反保险基本监管政策前提下,“以险养险”承保人在种养业共保体成员内部,实行谈判招标确定。承保人参照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的运行模式开展车险业务,即:车辆险年度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种养业共保体各成员单位根据其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费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以险养险”险种年度盈余的一定比例计入补偿险种盈余积累。“以险养险”承保人应按季度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承保理赔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提交年度总结及财务报表。

七、职能分工

(一)各市、县政府要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管理农业保险发展资金,负责各共保体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参与审核、调整保险费率和保单价格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农业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三)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共保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农业保险市场。

(四)农业、海洋与渔业、农垦部门负责提出行业新险种建议,提供其参考费率和保险金额,参与审核保险合同条款;对投保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进行监测并予以发布,建立行业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宣传和组织农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检查与指导农企、农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防灾防损。

(五)气象、水务部门分别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情况等气象服务和水文服务。

(六)保险公司、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负责设计农业保险险种,制定保险合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八、工作要求

(一)试点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与领导,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农业保险新路子,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坚持农户优先的原则,努力提高中小农户参保率。

(二)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挑选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承保服务,做到快速理赔,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热作中心、海洋与渔业、农垦、气象、水文等业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业鉴定、防灾防损等方面发挥业务和技术优势,支持和配合各共保体开展农险业务。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流程监管,规范其运行。

(五)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保险试点组织、协调工作,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多方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并与保监部门共同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九、工作进度安排

5月起。2009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获批后,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财政部门预拨保费补贴资金,并在“互助保险试点”市县筹建互助保险组织。

7-8月。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12月。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初步总结,研究提出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上报省政府。

附件:1.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情况预测一览表(大灾全损)

2.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情况预测一览表(比较严重)

3.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情况预测一览表(轻微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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