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文号:三府〔2014〕2号
颁布日期:2014-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4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10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琼人社发〔2013〕302号)(以下简称《规程》)。为准确把握政策、规范业务经办、积极推进工作,现将《办法》和《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步骤。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缴费补贴,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为有效推进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市编办、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各区(镇)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办法》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区(镇)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把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决策,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新出台的《办法》与《规程》政策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吃透政策精神,明确经办要求,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调查、确认及征地报批后公告、登记、资金核定、制度衔接等工作程序。市国土部门要牵头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着重把握拟征收土地的性质、拟征农用地面积及缴费补贴预算标准等事项;市人社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报批后的管理工作,抓好缴费补贴对象信息、缴费补贴资金的审核,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相关保险制度的衔接;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按政策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及时划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各区(镇)要按征地工作程序,做好征地报批前调查、审核及征地报批后缴费补贴对象的登记、公示和信息录入等工作,要核准补贴对象年龄、户籍性质及家庭被征用农用地面积等事项。

三、要健全管理服务体系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在现有市级农保经办机构和区(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等措施,确保市级农保经办机构有相应业务经办部门、区(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要落实工作启动经费和年度业务经费,工作启动经费用于印制宣传材料、添置办公设备、业务培训等;年度业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的1%安排工作经费;区(镇)业务经费由农保经办机构拨付,按照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每人10元安排工作经费,其中区(镇)每人5元、村(居)委会每人5元。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市人社部门要抓好业务指导工作,从政策、经办、系统、数据及原始资料等多个方面不断提高经办工作人员的政策和服务水平,切实做到政策执行到位、经办要求明确、业务流程规范。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被征地农民自觉踊跃参保,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各区(镇)要坚持上门服务,做到政策宣传到人,填表登记到户,把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实。

附件:1.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

2.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

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

30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附件下载:

三府〔2014〕2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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