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2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2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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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2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筹备组,各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2012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2012年度渔业成品油
价格补助清算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惠渔政策,确保我市2012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公平、准确、及时发给渔民和渔业企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琼海渔办〔2014〕46号)、《海南省海洋渔船普查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渔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规定为依据,本着推进渔业生产发展、加强渔船安全监管、促进渔区社会稳定的原则,认真扎实地做好我市2012年度油补清算资金发放工作,促进我市渔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时向社会张榜公布;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二)部门各司其职。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批、公示、发放和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及时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及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渔船补助标准的测算和补助资金的计算。
三、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使用机动渔船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域养殖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渔民合作社。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补助条件。
根据《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渔船普查和油补发放两个方案的补充通知》(琼海渔办〔2014〕227号)和《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发放2012年油补资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琼海渔办〔2014〕291号)、《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油补清算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琼海渔办〔2014〕335号)等相关规定,凡符合发放第一批补助条件的渔船,可发放清算批油补。不符合发放第一批补助条件的渔船,一律不发放清算批油补。
四、补助资金申领人的认定
补助资金申领人的认定:按2012年度第一批(即2012年度前三笔下拨补助资金)发放油补资金的申领人不变。
五、补助标准
根据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清算和2013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三财建〔2014〕64号),我市2012年度清算批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总额为2791.68万元。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与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制定的补助用油系数,结合我市“三证齐全”渔船和编外渔船(原则上不超过同一作业类型编内渔船补助标准的30%)的管理实际,我市各种作业类型渔船的补贴标准分为八类:
(一)围网作业渔船:456元/千瓦;
(二)拖网作业渔船:445元/千瓦;
(三)刺网作业渔船:419元/千瓦;
(四)钓具作业渔船:304元/千瓦;
(五)张网作业渔船:304元/千瓦;
(六)编外围网作业渔船:158元/千瓦;
(七)编外拖网作业渔船:149元/千瓦;
(八)编外刺(钓)作业渔船:139元/千瓦。
六、应补助金额计算依据
渔船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的核算:
(一)“三证齐全”渔船以《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主机功率数为计算依据;
(二)编外渔船以2012年度检验合格后,核对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主机功率数为计算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算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三亚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高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文中童市政府副秘书长
章华忠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陈海兴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良志市审计局调研员
李丹青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林炽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李丹青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林炽芳兼任,具体负责渔业油价补助专项资金发放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八、实施步骤
(一)资格审查。以2012年度第一批(即前三批下拨资金)发放油补资金的申报材料为依据。
(二)资金计算。按本方案确定的各作业类型的补助标准,核算渔船应发清算批补助资金。
(三)张榜公示。第一批油补发放前已进行了渔船资格公示,清算批不再进行渔船资格公示,待本方案批准后,只公示渔船的应补助金额。
九、补贴方式
经公示后无质疑和异议的,按补助标准编制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一次性全额发给补助资金申领人;属企业单位的通过银行划拨资金兑现,属个人的通过其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兑现。不得通过现金发放补助,不得在发放给补助对象的资金中抵扣各项税费。
因补助对象发生变更,申领人应持其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及时到市海洋渔业局更正。
十、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到“两公示”(补助方案公示、补助名单公示)和“三公开”(补助政策公开、补助过程公开、补助对象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地点为渔业生产经营者所在社区、企业。欢迎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质疑和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再进行第二榜或第三榜公示。
咨询举报电话:市海洋渔业局:88273741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88273460
(二)对渔民群众的举报和质疑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回复;对因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而发生重大问题和影响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船舶证件的管理,对伪造和非法改动船舶证件,骗取渔业油价财政补贴或超范围发放补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享受渔业油价补助专项资金的政策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渔业油价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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