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集中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府办〔2014〕280号
颁布日期:2014-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集中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筹备组,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集中自查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联系电话:88246495,联系人:李盈锦)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

问题集中自查整改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穗〔2014〕3号)关于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不落实问题的整改要求,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集中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4〕152号)精神及有关工作部署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整改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对本市贯彻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清理,积极筹措社保资金,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的整改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自查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自查清理范围

对2009年6月18日至2013年12月底,我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并实施征收,以及2009年6月18日以前批准但2009年6月18日以后具体实施征收的土地,逐宗清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

对已经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因尚未实施征地导致批准文件失效,在土地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已以指标调剂方式进行处置的土地,也应自查清理并填报统计表,并在备注栏注明处置情况,可以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整改任务,可以不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清查情况的有关数据。

(二)自查清理的内容。

1、自查清理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审批机关、批复文号、批准时间、总用地面积、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已完成征收土地面积、应参保人数、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政府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已办理养老保险人数、已落实养老保险费用等内容(详见附件1)。

2、查清是否按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核报应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数额和实际计提数额。

3、查清是否将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09〕50号)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已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按规定划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情况。

三、责任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落实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填报已办理养老保险人数、已落实养老保险费用等数据及汇总各责任单位上报的内容;查清是否按照琼府〔2009〕50号、琼府〔2013〕21号文的规定,将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已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划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情况;对2009年6月18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间批准征地,以及2009年6月18日以前批准但2009年6月18日以后具体实施征收的土地,尚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定处置方案;同时,将上述情况总结后形成自查清理报告。

(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负责填报建设项目名称、审批机关、批复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建设用地情况、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及政府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情况,并配合各区筹备组审核完成征地情况和应参保人数。

(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查清是否按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核报应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数额和实际计提数额。

(四)各区筹备组主要负责填报完成征地情况和应参保人数,做好征地情况及缴费补贴政策的说明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四、整改要求

(一)对2013年4月3日《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发布施行后批准的项目征地,必须确保在2014年12月15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登记发放手续的人数送到应参保人数的50%以上。

(二)对2009年6月18日《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09〕50号)发布施行至2013年4月2日期间批准征地,以及2009年6月18日以前批准但2009年6月18日以后具体实施征收的土地,尚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社保部门应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意见》(琼府〔2014〕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部门责任、资金筹措、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三)尚未按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制度和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的,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在2014年10月20日前整改到位。

(四)按规定应纳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准备金,属于活期存款的,须于2014年10月20日前转入新农保基金财政户;属于定期存款的,须于存款到期日转入新农保基金财政户。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4年9月28日至10月18日)。本通知下发后,社保、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筹备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清理,逐宗查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落实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填写自查清理统计表,提出整改措施。自查清理报告和汇总统计表于2014年10月18日前报市国土局整理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整改提高阶段(2014年10月18日至12月15日)。有关责任部门对发现的存在问题,认真按照整改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管理,确保整改取得成效。整改情况报告和汇总统计表由市国土局整理后报市政府。2014年12月15日前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4年12月16日至31日)。市政府对我市各责任部门的自查清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责任部门须将存在问题的情况及时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筹措社保资金,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的自查整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切实整改。各责任部门逐宗清理项目征地中存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按照整改要求,依法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要制定处置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并认真进行整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专人负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加强监督,确保成效。在自查整改过程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清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相关责任。

附件:1.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自查清理统计表。

2.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

三府办〔2014〕280号(附件).xls

http://xxgk.sanya.gov.cn:17003/ucapformsresource/resourceservlet.ucap?key=/2014/12/b06a2f9a-e900-4f20-8b41-0bb023b4cea1&filename=%E4%B8%89%E5%BA%9C%E5%8A%9E%E3%80%942014%E3%80%95280%E5%8F%B7%EF%BC%88%E9%99%84%E4%BB%B6%EF%BC%8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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